时间:2023-05-18 05:09:38来源:法律常识
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
近日,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发布了2015年10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其中,收录了汉阳区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部审查办理的“在押人员张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据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红介绍,汉阳区检察院牢固树立“打造精品、追求卓越”的质量意识,以岗位练兵为载体,以规范司法为抓手,练就司法办案硬功夫,审查办理了一此质量过硬、效果突出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案件回放
公交车上推搡致伤害
2014年12月22日,94年出生的张某某在武汉某公共汽车上,与屈某某互相推搡,并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张某某用拳头将屈某某的面部击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5月8日,汉阳区检察院收到张某某家属及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张某某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经初步审查发现,张某某系武汉某院校在读学生,初犯无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与又能代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向被害人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表示愿意不再追究其责任,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是否继续羁押,公开听证
2015年5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案进行公开审查。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负责人主持下,该院公诉科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驻区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大队长,被害人,张某某父亲及辩护律师到场参加公开审查,就张某某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各方一致认为,张某某认罪悔罪,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其亲属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并已取得对方谅解,经风险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无继续羁押必要。
2015年5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向本院公诉科发出了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诉科采纳了建议。同年5月13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汉阳区检察院这样做:
1
以建立协作通报机制为切入点,注重畅通案源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及院内批捕、公诉、反贪、反渎职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外部配合和内部协作机制;
2
以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为切入点,注重审查羁押风险,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能优势,健全完善在押人员重大疾病通报机制;
3
以立足修复社会关系为切入点,建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注重提升审查实效,将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等案件,数额不大、积极退赔退赃的盗窃案件,社会危险性低且具备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主动悔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审查重点;
4
以健全完善审查机制为切入点,通过引入公开听证程序,完善审查评估模式,提升审查公信力。
近年来,该院先后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95人,经审查向办案机关(部门)等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55人,均被采纳。2015年9月,该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经验材料被高检院作为全国示范检察室亮点工作专题转发,予以推广。
武汉检察
本期文稿:薛芳
编辑制作: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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