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6:22:20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在代理一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抢劫罪案件中,发现在保障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权利中存在一些漏洞。被告人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类人员在公安机关询问和庭审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因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必须列法定代理人。因此出现最大的漏洞就是上诉权无法保障。被告人为轻度精神发育障碍,对上诉权利的认知存在障碍,无法自行上诉。而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未包含代为上诉的内容。因此,最终上诉权还是要落实在法定代理人身上。经检索,少部分法院已经这样操作,如(2013)唐刑终字第44号列法定代理人上诉,(2020)黔02刑终9号二审法院还听取了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但大部分法院仍未列法定代理人,特别是这类案件很多都是重大恶性案件,辩护人也多是法律援助指定,法院定格判决也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了大部分案件没有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