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刑事辩护律师委托收费(刑事案辩护律师收费)

时间:2023-05-18 15:21:36来源:法律常识

攀枝花刑事辩护律师委托收费(刑事案辩护律师收费)


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涛纠集同居女友等人,利用两名未成年男孩贩卖毒品,多次对两人实施抽打等伤害行为,并强迫吸毒,造成其中一名未成年人被殴打致死。

5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月28日下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宣判这起毒品犯罪案件,王涛等四名被告人获死缓限制减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法院审理现场


案情
利用未成年人贩毒 打死一人


据法院介绍,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涛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同居女友被告人米小华和被告人龙诚、王湘耀及吴吉超(绰号“小黑”,已另案处理),在攀枝花市东区东风、华山、五十四片区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8年8月左右,王涛为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逃避打击,送给吸毒人员吉某某100元的毒品吸食,让吉某某将其儿子小明(化名)(2007年3月30日出生)、小华(化名)(2010年5月13日出生)交给王涛“抚养”,王涛给二人取名“王来宝”“王来福”,叫二人称呼王涛、米小华为“爸爸”“妈妈”。


为了能够控制、利用小明和小华贩卖毒品,王涛动辄对二人实施殴打,并专门准备了两根捆在一起的塑料管等作为殴打工具,多次对二人实施抽打、强迫吸毒等伤害行为。


以王涛为首,米小华、龙诚、吴吉超、王湘耀参与的犯罪组织为达到长期贩毒获利,先后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为控制、强迫二名未成年人为该组织贩卖毒品,他们将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殴打致死,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
长达8小时 穿防护服等受审


今年4月28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开庭审理该案。据了解,为保障此案顺利开庭,法院与看守所多次协调,研究庭审各个环节,形成一致方案,既保障严格的疫情防控要求,又保证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有参加庭审的法官、书记员、法警、辩护人均佩戴口罩、防护手套、脚套,被告人均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当天庭审长达8小时。


法院审理认定,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王涛是犯罪集团的纠集者、组织者,系主犯;米小华为集团保管毒资起帮助作用,龙诚、王湘耀听命于王涛贩卖毒品,此三人系从犯;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王涛、龙诚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均系主犯,但龙诚的作用小于王涛,米小华通过语言鼓动王涛、龙诚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在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王涛是集团的首要分子,两处房屋也是王涛所租,米小华是其同居女友,王涛系主犯,米小华系从犯。对以上各共同犯罪系从犯的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涛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均应从重处罚,其主动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贩卖毒品罪可从轻处罚。龙诚、王湘耀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王涛、龙诚的亲属对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以被告人王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米小华、龙诚、王湘耀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王涛、龙诚、米小华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首要分子王涛本应严惩,但考虑到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判处死缓,其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判决
主犯王涛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经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对被告人王涛限制减刑。


被告人龙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米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湘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随案移送的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尖刀1把(属管制刀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王涛的白色宝骏牌汽车1辆、黑色两轮嘉陵牌电瓶车1辆、黑色VIVO手机1部、黑色一加手机1部、米小华的粉色手机1部、金色华为手机1部、龙诚的粉红色金立手机1部、王湘耀的金色手机1部、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香槟色吉利牌博越汽车1辆、金色项链1条、冻结米小华建设银行卡内的现金80260.90元、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卡内的现金164.70元予以追缴。



来源:成都商报微信(ID:cdsb86612222)

文字:江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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