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网站(莱西市最好的律师是哪一家)

时间:2023-05-18 18:57:5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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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莱西市人民法院,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张维玉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李视祥、张秀欣。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判令李视祥、张秀欣将位于莱西市张为松,西至河岸,南至李言义、李言同,北至张代松)立即交付给徐淑芳、张代松;2.李视祥、张秀欣支付给徐淑芳、张代松2021年度承包费1235.2元[2008年1月1日土地果园延包合同承包费的二分之一(3088元×0.8÷2)];3.李视祥、张秀欣赔偿毁坏涉案土地的树木损失10000元;4.诉讼费由李视祥、张秀欣负担。

被告:

李视祥、张秀欣辩称,1、本案诉讼土地已经(2020)鲁02民终10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视祥、张秀欣承包经营;2、2021年的承包费李视祥、张秀欣曾多次找徐淑芳、张代松通过村会计给付,但徐淑芳、张代松故意不收;3、徐淑芳、张代松主张的树木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徐淑芳、张代松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徐淑芳、张维玉(已去世)系夫妻关系,张代松、张秀欣系徐淑芳、张维玉之子女。张秀欣、李视祥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日,张维玉与莱西市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果园延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南荒地,果园一片,南至李言义、李言同,北至道,东至张为松,西至河岸,以延包完善合同形式包给张维玉经营管理,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088元;延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前合同作废。后因张维玉年岁已高,将涉案土地于2014年分给李视祥、张代松各耕种一半。

李视祥持有其与莱西市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果园延包合同》1份,约定村委会将西南河岸开荒地2亩,以延包完善合同形式包给李视祥经营管理,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100元,延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8年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前合同作废。果园四至:南至李视国,北至张代松,东至张维玉,西至南北道东边。

2020年5月7日,张维玉向本院起诉李视祥、张秀欣,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李视祥、张秀欣立即为张维玉腾出莱西市西河岸处的果园地5亩;2.依法判令李视祥、张秀欣支付自2014年至今的土地承包费12008元;3.依法判令李视祥、张秀欣赔偿毁坏张维玉树木损失20000元。二审过程中,张维玉于2020年8月31日死亡,徐淑芳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020年12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终100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承包费,(2020)鲁02民终100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维玉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划分一半并交给李视祥、张秀欣经营,李视祥、张秀欣应当向张维玉支付承包费,判决支持李视祥、张秀欣向徐淑芳支付2018、2019、2020年承包费3242.5元。关于返还土地,(2020)鲁02民终100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李视祥、张秀欣已经在地里浇地施肥修剪树木,立即返还土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判决驳回了徐淑芳关于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10日,李视祥向本院起诉徐淑芳、张代松等人,要求判令:1.依法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李视祥;2.徐淑芳、张代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0000元。2021年6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2民终3348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33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视祥承包合同的土地位于张维玉承包土地之中,大里村委会先于2008年1月1日就“南至李言同,北至道,东至张为松,西至河岸”的土地与张维玉签订《土地果园延包合同》,后又与李视祥签订《土地果园延包合同》,大里村委会另行发包的合同应属无效,李视祥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

2020年8月13日,由李视国代书,李视智、钟克召见证,张维玉、徐淑芳订立书面遗属一份,载明:“张维玉、徐淑芳系夫妻关系,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精神很好,没有任何人胁迫,由于我们夫妻年事已高,为防止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们对自己财产在我们百年之后的处理意愿。张维玉名下的西集用(2013)第8××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169.71平方米及土地上的四间房子,三间厢房由我们的儿子张代松独自继承,与其他四个女儿无关。四间房子四至为,东至钟克良,西至巷道,南至巷道,北至巷道。张维玉、徐淑芳所分的口粮田、果园等在合同期内均有儿子张代松独自耕种。本遗嘱一式三份,分别有:张维玉、徐淑芳、张代松各执一份。立遗嘱人:张维玉、徐淑芳。遗嘱执行人:张代松。代书人:李视国。见证人:李某”。

2022年1月15日,徐淑芳、张代松按照莱西市民委员会的要求,按照80%的比例交纳了包括涉案承包地在内的2021年度土地承包费4940元。

四、争议焦点:

李视祥、张秀欣是否返还土地以及支付租赁费。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视祥与莱西市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果园延包合同》无效,李视祥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张维玉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划分一半交给李视祥、张秀欣经营,双方形成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张维玉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李视祥、张秀欣。张维玉于2020年5月7日已经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张视祥、张维玉返还土地,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至2022年2月10日本案立案,已经过了近2年的时间,自2020年12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终10071号民事判决书起算,到本案立案亦过了一年的时间,已经给予了李视祥、张秀欣合理的期限,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李视祥、张秀欣应当返还其所租赁的土地。张维玉死亡后,徐淑芳作为家庭承包户的唯一成员,依法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维玉所立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张代松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继承权,且徐淑芳作为家庭承包户的唯一成员亦同意张代松成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故张代松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徐淑芳、张代松要求李视祥、张秀欣返还土地,本院予以支持。李视祥、张秀欣实际经营土地至今,徐淑芳、张代松按照其交纳土地承包费的标准要求李视祥、张秀欣支付2021年的租赁费1235.2元(3088元/年×0.8÷2),在合理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徐淑芳、张代松要求李视祥、张秀欣赔偿树木损失10000元,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土地中树木权属没有相应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1、李视祥、张秀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莱西市西南荒地的土地(东至张为松,西至河岸,南至李言义、李言同,北至张代松)返还给徐淑芳、张代松;

2、李视祥、张秀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淑芳、张代松土地租赁费1235.2元;

3、驳回徐淑芳、张代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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