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21:10:57来源:法律常识
“ 6月26日,平阴县检察院对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一案启动诉讼化审查程序。经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申请,县检察院依据出台的《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制度(试行)》,采取“开庭”式的诉讼化方式审查,对张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对于要不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县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持相反意见,侦查机关认为张某某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应当批准逮捕;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税款严重流失,不应当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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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既然辩护律师和公安机关对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持有不同意见,那就将双方一起约到检察院,启动诉讼化审查程序,经诉讼化审查决定逮与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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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诉讼化审查程序在县检察院逮捕审查室进行,县检察院检察官主持,公安机关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同时到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化审查。审查分为审查准备、查明事实、听取意见、检察官宣告等阶段。书记员核对参加人员并宣布活动纪律后,审查程序正式开始。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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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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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对各自的意见、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举证、质证。
检察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综合考量后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没有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逮捕必要性,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进行了检查宣告。公安机关同意接受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辩护人对平阴县检察院在保障辩护权、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进而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开公正方面所作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编后语
诉讼化逮捕审查程序构建“侦-检-辩”三角形诉讼审查形式,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目前平阴县检察院已利用诉讼化逮捕审查程序处理了多起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有争议案件,对是否逮捕进行了检察宣告,理由正确充分、决定有根有据,得到了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的一致拥护,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