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审要花多少钱(刑事案件取保候审花多少钱啊)

时间:2023-05-19 11:27:1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要花多少钱(刑事案件取保候审花多少钱啊)


前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有律师朋友问我:以后给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不是变得更容易了?

我说:“你还没看这个《规定》吧?我是第一时间就全部看了的,没有发现以后办理取保候审会变得更容易呀!


为什么这么说?


一、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是对取保候审的程序性规定,不涉及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1.《规定》的第一章是一般性规定。如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证方式等。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里虽然出现了“应当”二字,不过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实践中一定会出现各说各的理、最后还是有决定权者最有理的状况。

2.《规定》的第二章,主要内容是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哪些特定场所,不得与哪些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哪些特定活动以及保证金的交纳等。

3.《规定》的第三章主要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如各个机关之间的衔接等。

4.《规定》的第四章是取保候审的变更、解除。

5.《规定》的第五章是“责任”。如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以及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责任等。

6.《规定》的第六章是“附则”。

从上述内容来看,《规定》并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内容。即什么样的罪名、什么样的情形必须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条件的人若不取保候审的,如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等等。

所以说,从这个《规定》中,我看不出以后取保候审会变得更容易了。

当然,如果以这个《规定》为基础,以后再出台什么新的规定,细化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让大多数轻刑的犯罪嫌疑人得以取保,真正实现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主、以羁押为辅的刑事政策,也不是不可能。


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追究制下,取保候审还是很难的。

1.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注意这一条的用词是“可以”,并不是“应当”。既然是“可以”,那么也就存在“不可以”。


2.逮捕的法定条件

我们再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请看这一条的用词,基本上是“应当”,而衡量是不是应当逮捕的各项条件却是“可能”。

这就要命了!如何判断“可能”与“不可能”呢?这个可是比八字先生算命还难。

比方说,你觉得嫌疑人可能不会再犯新罪,给其取保了,结果其在取保期间又犯了新罪了。你说得清楚吗?


3.可能的追责,使办案人员不愿取保。

目前的现状是,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出了问题(如在取保期间犯了新罪),那么决定取保的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如此一来,办案人员的想法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赶快把案子丢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去。不过,案子到了法院,法官的想法是:“庭都没开、何谈取保?”故开庭前一般不会取保。

所以,除非有领导出面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办案人员是不会主动给嫌疑人取保的(超期羁押等特殊情况例外)。关于这个问题,详见《》一文,不再赘述。


三、未来对取保候审的设计,要注意把握人性。

上周六我在广州某区看守所会见。

我问当事人:“目前你那个监室里有多少人?”

他说:“现在比以前少多了。”

我问:“为什么?”

他说:“因为疫情原因,那些可能判处轻刑的,基本上都取保了。”

我明白了。因为防疫的需要,一方面是原来被羁押的嫌疑人中,可能判轻刑的都取保了;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抓获的嫌疑人,可能判轻刑的直接取保,没有送看守所羁押了。

为什么呢?

因为疫情,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管理起来是个麻烦。办案单位要提讯、开庭,辩护律师要会见,看守所内部管理,等等,都很麻烦。倒不如取保出来,办案单位、辩护律师、看守所以及嫌疑人皆大欢喜。

对抓获的嫌疑人,在送交看守所前需要做核酸,再隔离两个星期,办案单位和隔离单位也都很麻烦。不如直接取保,大家都省事。

你看,这种取保候审不仅仅是考虑嫌疑人,而是考虑各方的利益。即对各方都有好处的事,就容易办成。这就是人性。

如上所述,取保候审如果对办案人员不但没有好处,而且还存在追责的风险,那么办案人员当然不愿意取保了。这也是人性使然。

所以,未来在对取保候审进行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办案人员是否愿意主动办理。否则,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主的刑事政策就难以执行到位。不管上级领导讲多少遍“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都是空话。


综上,这个《规定》出来后,对取保候审不会变得更容易,也许还会让办案人员觉得太麻烦,而更不愿意办理取保。

至于未来会不会出台新的规定,让取保变得更容易,目前不得而知。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