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2:40:1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XX年9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多次收购、销售成品卷烟,非法获利。XX年9月20日,相关部门在被告人段某某家中查获其准备用于贩卖的中华、云烟、贵烟、玉溪等一百零九个品种的真品卷烟210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7422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戴某、刘某、陈某、张某、范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61742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获利较小、属老年人犯罪、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段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XX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多次收购、销售成品卷烟,非法获利。XX年9月20日,相关部门在被告人段某某家中查获其准备用于贩卖的中华、云烟、贵烟、玉溪等109个品种的真品卷烟2102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61742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61742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被告人段某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段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段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扣押的卷烟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109种2102条真品卷烟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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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 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