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2:46:29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1月,郭某来到本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打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他工作中止,又无法返回辽宁省老家,只得在张家窝镇暂住。2月中旬,他潜入当地某居民小区,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销赃后获赃款50元。尝到“甜头儿”后,郭某又多次潜入该小区行窃,窃得电动自行车2辆。3月10日,他到该小区再伸贼手,被张网以待的安保人员当场抓获。
郭某落网后,对上述四起盗窃案供认不讳,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郭某哭着向民警“忏悔”,保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犯。可是,他能够说到做到吗?
今年8月30日23时许,西青区张家窝镇某小区居民报警,称丢失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此后,10月10日、10月13日至16日……张家窝镇多个居民小区又相继发生了五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针对上述警情,公安西青分局张家窝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这六起案件都是“老熟人”郭某所为!10月30日,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将郭某抓获。
经讯问,郭某对今年8月以来,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重操旧业”,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郭某不思悔改屡次盗窃,性质恶劣,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