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代理刑事案律师(芜湖刑辩律师)

时间:2023-05-19 13:22:30来源:法律常识

芜湖市湾沚区代理刑事案律师(芜湖刑辩律师)

本文梳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汇总各地司法判例,聚焦关注法庭内辱骂、殴打他人的法律处置问题。

本文要点

1.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

2.刑法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以下为正文)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甚至辱骂 、殴打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现象较为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先后发布过系列扰乱法庭秩序的典型案例。

本文梳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汇总各地司法判例,聚焦关注法庭内辱骂、殴打他人的法律处置问题。

各地司法判例

针对辱骂、殴打诉讼参与人、司法人员的行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均有采取刑事制裁等手段予以打击的先例,且看各地怎么罚:

上海市

典型意义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并不仅仅限于发生在庭审活动当时,还包括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庭内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间。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该案因家庭内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矛盾引发,上诉人为当事人曾某的叔叔和堂姐。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对曾某及其妹妹的户口迁入问题提出异议,情绪较为激动,双方发生了口角,承办法官多次制止,以维持庭审正常进行。当庭审结束,曾某阅看笔录时,突然离席冲向上诉人,对其叔叔实施殴打;曾某母亲刘某某见状也冲过去对另一上诉人实施殴打。当法庭工作人员和法警上前劝阻时,曾某妹妹曾某某趁机用拳头击打其叔叔,用脚踢其堂姐。事后经司法鉴定,两名受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曾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曾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来源:2019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山西省

典型意义

庭上辱骂、殴打他人并非纯粹人身伤害行为,其侵犯的主要法益是法庭秩序,故对其惩戒不以诉讼参与人构成一定的伤情为要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参加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时,与被害人李某1及其母亲侯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无视法庭秩序和法庭工作人员的阻拦,使用杯子扔砸被害人李某1及其母亲侯某,用拳头殴打侯某,致侯某跌倒在地,还用法庭木质标识牌扔砸李某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法庭审理无法正常进行,被迫中止。事后李某1母女均放弃做伤情鉴定。

法院观点

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庭秩序,不听法庭工作人员的制止,殴打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标识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号:(2020)晋0123刑初5号


安徽省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8时许,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正准备在第3法庭开庭审理卞某诉李某1离婚纠纷案一案。卞某与李某1之子被告人卞某某不愿其父母离婚,欲阻止南陵县人民法院庭审,在该案即将开庭时,乘法庭工作人员不备,拽坏被告席上话筒。稍后,该离婚案承办法官朱某进入法庭,被告人卞某某突然冲上前去抱住朱某,咬住朱某的面部,并用脚踢朱某大腿内侧,造成朱某面部受伤流血。被告人卞某某在被法院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拉开、控制后,其亲属在其身上搜出携带的农药。期间,被告人两次走至法庭窗户前。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被随后出警的公安干警带离。当日庭审活动被迫中断,延期审理。

法院观点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卞某某殴打、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故意毁坏法庭设施,扰乱法庭秩序,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支持。

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卞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案发后一直在法院法警的控制下直至被公安民警抓获,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卞某某犯罪情节严重,且遇事不冷静,行事冲动,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号:(2021)皖0221刑初30号


浙江省

案例一:浙江省台州市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时许,天台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齐某1及第三人徐某3、范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庭审过程中,徐某进行补充举证时,徐某的母亲即第三人范某辱骂齐某1,齐某1随即与范某对骂,徐某不顾法庭工作人员劝阻,从原告席追到被告席,用拳头殴打齐某1面部,导致齐某1面部受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中断。经鉴定,齐某1系受外力作用头面部等多处并致四枚牙齿松动,构成轻微伤。

法院观点

天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不听从法庭指挥,在法庭庭审过程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号:(2019)浙1023刑初55号


案例二:浙江省嘉兴市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下午,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章某在海宁市人民法院18号法庭审理案件,被告人赵某采用“杂交狗、野狗、狗儿子”等言语对诉讼第三人进行侮辱,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2016年8月16日上午,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韩某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2法庭审理案件,被告人赵某拒不配合法庭的指挥,采用“是男是女、是不是同一个人、下台”等言语侮辱审判人员韩某,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被告人赵某先后5次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法院观点

海盐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侮辱、诽谤法官的事实,有多名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诉讼参与人的证言共同予以证实,大部分事实还有庭审监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证实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了法庭审理的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已达到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所言所行在性质上存在错误的评价,同时,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亦存在错误的理解。关于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提及的部分事实已受过司法拘留处罚,故不应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未有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同一事实被司法拘留后不能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相反却有涉及被司法拘留后直接转入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的相关司法解释。

处理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已受过司法拘留)。

案号:(2017)浙0424刑初121号


案例三:浙江省高院司法惩戒复议案例

基本案情

金某作为义乌海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秩序,但其无视法庭纪律,在庭审中先动手殴打王某,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处理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某作出罚款决定。金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提起复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

案号:(2016)浙司惩复2号

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

2015年8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行为提高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违法成本, 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法办〔2009〕600号

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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