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有名刑事律师哪家合适(蜀山区刑警队地址)

时间:2023-05-19 15:21:12来源:法律常识

蜀山区有名刑事律师哪家合适(蜀山区刑警队地址)

上一期《刑案实录》,我重点写的是安徽国土厅前厅长陈良纲的故事(了解详情请点开蓝字阅读:《》)。

限于篇幅,与陈良纲案件相关的很多故事我并没有讲完。比如陈良纲当庭拒绝法援律师为其辩护的故事,陈良纲判决生效后继续申诉的故事,陈良纲的妻子状告宿州市政府和司法局的故事,还有陈良纲受贿案由最高检交安徽省检察院立案复查的故事……

只是上面的这些故事很多涉及法律程序的问题,对普通读者来说也许比较枯燥。

而且,目前陈良纲案件的复查并没有公布结果,他的妻子与宿州市之间的行政官司,也以原告败诉告终。

所以,本期《刑案实录》,我打算拾遗陈良纲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另一个“可读性”较强的故事。

陈良纲在法庭上受审

PART1:

第一次“借”到1.5万元

故事的主人公叫童贻奇,1989年3月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一个厂矿工人家庭。在童贻奇读高中时,父亲患病离世,靠着母亲的微薄收入,童贻奇读完了大学。大学毕业后,他通过公开招考,进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

来自蜀山区检察院的证明材料显示,童贻奇2012年3月通过了聘用制司法岗位辅助人员招聘考试,被蜀山区检察院录用,从事司法警察岗位辅助工作。

2012年3月,23岁的童贻奇与蜀山区检察院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后双方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续签劳动合同。

参加工作不久,童贻奇就开始参与办案,2013年还被抽调到省纪委专案组,参与了多起重大案件的调查和陪护工作,其中就有陈良纲案件。

从中可以看出,童贻奇虽然刚刚出道,但很快便进入了角色,并被委以重任。

2013年5月,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侦办了浙江包工头沈某涉嫌行贿的案件。

沈某在2007年获得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大厦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承建业务,为感谢该报业集团基建办主任刘磊在竞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沈某送给刘磊一辆售价为15万多元的轿车。

我在上一篇《》(点开蓝字可阅读)中提到过刘磊。2007年刘磊与其副手陈宏兵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维平的公司在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内装工程中中标,分别收受了张维平20万元的现金;后来张维平为了感谢陈宏兵在办公家具采购中给予的关照,又单独送给陈宏兵两套当年价值60万元的房产。

看过上一篇《》(点开蓝字可阅读)的朋友应该记得,这位张维平就是把包括陈良纲在内的多位安徽国土系统官员拉下水的“大老板”。

回到前述那位浙江包工头沈某。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基建办正副主任被查,沈某自然脱不了干系。

2013年5月10日,沈某因涉嫌犯行贿罪被蜀山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5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将沈某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次日交由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押回。在蜀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派往杭州押解沈某的办案人员中,就有年轻的法警童贻奇。

沈某在合肥被监视居住,童贻奇参与了陪护和谈话。在贴身陪护中,童贻奇告诉沈某自己姓金。

谈话笔录中有沈某的个人信息,童贻奇悄悄记下了沈某的电话号码。

在监视居住了4天以后,沈某被刑事拘留,一周以后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他在5月的最后一天回到了杭州。

转眼到了这一年的8月,沈某突然接到一个合肥号码的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蜀山区检察院的,沈某听口音便想起那个姓金的办案人员。

据沈某回忆:“当时对方在电话里说想借一两万元钱买房子,我考虑刚刚因为行贿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便说自己现在手上紧,没有借给他。大概两三周之后,那位姓金的办案人员又打电话跟我说借钱的事,这次说借1.5万元,还说会打借条给我,我不好再拒绝,第二天就安排公司的业务人员去合肥大蜀山烈士陵园大门口附近,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自称姓金的人,并且还拿到了借条。”

这个自称姓金的人正是童贻奇。他故意选择在沈某案件即将开庭审理的前夕向沈某“借钱”,其实是明目张胆地索贿。

沈某在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9个月。

不必蹲监狱的沈某,后来没有再和自称姓金的童贻奇联系过,童贻奇当然也没有想过还他钱。

而且,月薪2000多元的童贻奇第一次得手之后,他忍不住就开始干了第二次、第三次……

PART2:

打了三个电话进账8.5万元

童贻奇找杭州包工头沈某要钱的时候,他已被抽调到安徽省纪委的陈良纲专案组,参与了部分行贿人的谈话和陪护工作。其中有三个人被他悄悄地记下的电话号码,他们分别是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韦某、合肥易和荣威4S店总经理张某、安徽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心附属医院院长邓某。

在陈良纲受贿案件中,韦某在2006年到2008年曾经为工厂用地等事项多次请陈良纲给有关部门打招呼,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诸多关照。出于对陈良纲的感谢,也希望维护好彼此的关系,韦某从2006年到2009年,分5次累计送给陈良纲10万元现金和5000元购物卡。

合肥易和荣威4S店原总经理张某另一个身份是合肥市政府驻沪联络处副主任。2009年,他为在省内建4S店等事项请陈良纲帮忙,陈良纲分别给安徽多地的国土部门打了电话,后来还帮张某解决了其朋友的私事。为此张某在从2009年到2010年,分几次累计送给陈良纲5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

2010年下半年,安徽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心附属医院院长邓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征地建新办公楼,通过国土厅一位老领导请陈良纲帮助,陈良纲给相关部门打了招呼。同年8月的一天,邓某请陈良纲在合肥市稻香楼宾馆吃饭,饭后送给陈良纲8万元。

上述3人向陈良纲行贿的金额都不算太大,但被纪委留在指定地点谈话的时候,内心是忐忑不安的,办案人员的态度的冷热对他们的情绪波动影响很大,他们也很想从办案人员的口中打探虚实。

童贻奇每天陪护在他们身边,虽然他比这些行贿人年轻得多,但却深谙对方的心理。有时趁没有他人在场的时候,故意透露一些案情或站在行贿人的角度帮他们出主意,获取这些行贿人的信任,甚至误认为跟他搞好了关系,接下来就可能从轻发落,完全不清楚这个自称姓金的年轻人,只是一名辅警。

韦某后来回忆说:“在一次谈话过程中,刚好另一个办案人员出去了一下,我就主动和姓金的办案人员搭讪,请他关照一下,出去后肯定会报答他的。那个人就告诉我应该没有什么事情。第二天下午,他让我抓紧交代问题,否则领导要研究将其移交到检察院,我就按照他的意思交代了,之后很快专案组就决定让我回去了。大概四五天后,姓金的办案人员电话联系我,我们约好在第二天见了面,见面时他上了我的车,我在车上送给他两万元表示感谢。”

与韦某主动送钱给童贻奇不同,在医院当院长的邓某和在4S店当老总的张某都是在纪委交代完问题回单位上班之后,接到了省纪委“金同志”的电话,“金同志”以借为名找他们要钱。

邓某给了童贻奇1.5万元,童贻奇给了邓某一张署名“金林”的借条。

童贻奇知道张某是开汽车4S店的,判断张某可能比较有钱,就以经济困难买房缺钱为由找张某“借”5万元。

虽然张某被法院认定送给陈良纲的贿赂也是5万元现金外加5千元购物卡,但还是很大方地送给童贻奇5万元,而且没有收下童贻奇出具的一张署名“金林”的借条。

在与童贻奇见面的时候,张某还给童贻奇带去了两条“中华”牌香烟和一些从上海带来的土特产。

童贻奇在陈良纲专案组参与办案的时间也就短短几个月,之后打了3个电话就轻松搞到8.5万元,童贻奇觉得这钱实在是太好挣了!

PART3:

10万元换来10年半牢狱之灾

邢高受审

天欲其亡,必令其狂。

在参与办理陈良纲案件期间屡屡得手,让童贻奇的胆子和胃口越来越大。

2014年,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主任邢高被请到省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童贻奇又被抽调到专案组,参与了部分涉案人员的陪护和谈话工作,其中有两人后来成为童贻奇“狮子大开口”的对象。

据童贻奇交代:“2014年5月至7月在参与办理邢高案件的过程中,认识了被调查人安徽中旭建设集团老总张某,并在办案期间暗中存储了他的手机号码。在对张某谈话结束大约一周后,我打电话给他,自称是省纪委专案组姓金的办案人员,问他是否方便出来见个面,他说在滁州不方便。后来我又给他打过两次电话,并在最后一次通话中向他提出借15万元现金,他说公司在银行贷款比较困难目前没有钱,我后来就没有和他再联系了。”

在向中旭集团的张总“狮子大开口”的同时,已经有些疯狂的童贻奇也向另一位被调查人员如法炮制。

据此人回忆:“我2014年6月份因邢高案被省纪委调查,后被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予以立案并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7日,我接到一个自称是省纪委调查组姓金的办案人员的电话,说有事要找我聊聊,我说不认识他,他说见面肯定认识,当时我刚好在广州出差,就说回去后再联系。7月10日下午,我一回到滁州就打电话给他,他让我到合肥找他,我当天下午就赶至合肥与他见面,认出他就是今年6月份在滁州找我谈话的工作人员。这次在合肥见面,这个人告诉我,如果再有人找我谈话,不要说得太多,要就事论事。我就请他多帮忙关照,走的时候把带来的香烟和茶叶等送给了他。7月下旬,这位姓金的工作人员多次给我打电话提出借16万元付房子首付款,我以自己还在取保候审阶段不方便为由拒绝了。”

这个拒绝借给童贻奇16万元的老板后来直接向滁州市纪委的领导打电话说了此事。滁州市纪委领导当即告诉他:第一,不能给钱;第二,可以将通话进行录音。

此后,在与童贻奇通话过程中,这位老板都录了音,并把录音资料交给了有关部门。

2014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安徽省纪委移交的童贻奇向邢高案件被调查人索要钱款的线索,将童贻奇带至询问室进行询问而归案。归案后,童贻奇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童贻奇在担任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参与办案期间,以及被抽调至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专案组参与办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9万元,其中31万元未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算起来,童贻奇实际到手的不义之财其实只有10万元,他用其中的6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

案发两个月后,含辛茹苦把童贻奇抚养成人的母亲王氏,东拼西凑了5万元钱作为退缴的账款交给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1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童贻奇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PART4:

他的两位“前辈”更奇葩

童贻奇参加工作短短两年就犯下如此罪行,其背后的诱因值得探究。

根子当然还是应该从其主观上找原因。但客观上,他的堕落也许与身边个别前辈的不利影响不无关系。

在童贻奇2013年到2014年被抽调到省纪委专案组参与办案期间,蜀山区检察院的反贪局长是1970年出生的姜发葆,期间反贪局还有一名叫冯磊的办案人员,他出生于1982年.

姜发葆和冯磊都比童贻奇“痴长几岁”,他们的职位比童贻奇要高,工作经验自然也更丰富。从童贻奇案发的时间和参与办理的案件情况判断,姜发葆和冯磊与童贻奇在工作上应该颇多交集,两位前辈的言行举止对于刚刚出道的童贻奇来说,肯定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在童贻奇获刑大约4年之后,姜发葆和冯磊也双双落马。而且,他俩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远在童贻奇之上,为“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老话再添佐证。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18年2月,姜发葆在担任原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92万多元、美元5万元、港币5万元、10万元购物卡、1万元加油卡、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文章首发后,很多读者疑惑上述欧米伽手表怎么会是500元。

怪我没写清楚。

送给姜发葆这块手表的,是庐江县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张某,他自称该表是他花3万元在合肥商之都购买的。姜发葆也回忆他收下这块表的时候,也以为此表值两三万元。

但是,我在姜发葆案件的法律文书中看到有这样的记录:“经鉴定,该表为假表,价值人民币500元。”

言归正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姜发葆的上述受贿款项中,有20万元是冯磊送的。

冯磊是在收受了被调查人鲁某的贿赂后,为了让鲁某被从轻发落,向上司姜发葆行贿。

除了触犯受贿罪,姜发葆居然在2006年还伙同其姐夫实施过诈骗。

当年他从一位在安徽省环保厅工作的安庆老乡那里了解到国家关于环保专项补贴的相关政策,遂安排其姐夫刘某找一企业挂名申报环保补贴。后刘某以安庆市天利有限公司枞阳砂岩分公司名义编造虚假粉尘、噪音污染治理材料,骗取环保专项补贴30万元,姜发葆分得20万元,刘某分得10万元。

2019年12月30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以姜发葆犯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不过无论是童贻奇还是姜发葆,跟冯磊比起来还不够“奇葩”。

法院审理查明,冯磊除了向姜发葆行贿20万元触犯了行贿罪,2013年至2016年,冯磊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法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

此外,和姜发葆一样,冯磊也触犯了诈骗罪。他在2014年虚构事实,以涉案人员洪某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名义,要求洪某妻子方某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534万元。2017年5月,他又虚构上司家孩子上学需要用钱,分两次向洪某“借款”共计50万元,后冯磊将这50万元用于支付房租及生活消费。

最最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个冯磊还触犯了重婚罪!

法院审理查明,已经结婚生子的冯磊在2009年夏天结识了一位年轻女性郑某,他谎称自己未婚,是省领导陈树隆的儿子,在省检察院工作,冯磊是他工作中的化名。取得郑某的信任后,两人开始恋爱、同居。

郑某证言称,大约在2014年初,“陈某”让她搬到合肥市政务区置地栢悦公馆居住,说房子是他父母买的,但没有过户。之后他们一直住在那里。“陈某”基本上工作日都会回家居住,周五、周六以加班为由不回家居住,周日晚上一般回家居住。

2014年郑某怀孕,2015年4月生下一个男孩。郑某怀孕后就不工作了,日常生活开支由“陈某”承担。

2014年6月“陈某”给郑某汇款80万元,说是公婆给他们的,同年还给她买了一辆宝马X1二手车,大约20万元。2016年,“陈某”通过中间人先后三次给郑某转账,共计160万元。这些钱,都是冯磊从案件当事人洪某的妻子处骗取来的。

2018年8月1日,纪检办案人员把“陈某”从郑某处带走,她才知道“陈某”是假名,冯磊才是真名。置地栢悦公馆的房子当然也不是公婆买来给她住的,而是冯磊花钱租的。

2019年8月,庐江县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冯磊有期徒刑16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近年来,全国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教育整顿系列活动,以刀刃向内、刮骨疗伤的勇气,清除了一大批政法队伍内部的害群之马。

从上述童贻奇、冯磊和姜发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政法系统广泛开展的教育整顿活动,恰逢其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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