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天津东丽区审判近期刑事案件)

时间:2023-05-20 01:44:02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东丽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天津东丽区审判近期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余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后家属委托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马红娟律师为徐某某进行辩护,经提出犯罪金额认定有误以及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金额即从四千余万元降低至一千余万元,成功打掉了近三千万元,最终本案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缓刑,判决下达,被告人即被释放,重获人身自由。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期

根据修订前的《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徐某某早在刑拘之初就全部退还了其违法所得,但依然被批准逮捕,意味着徐某某日后被判处实行的可能性很大,且其犯罪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

1、徐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2、如何理解“重复投资”?

3、何种情况下的重复投资应当扣减?

4、何种情况下不予扣减而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本案存在众多投资人收回到期本金续存的情况,这也导致非吸金额在认定时会有“虚高”的问题,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应当将未收回本金就直接续存的部分金额予以扣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规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根据上述规定,集资参与人在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金额不予扣减,但集资参与人在未收回本金或者未获得回报的情况下直接签订新的合同而续投的,此种情形下续投金额则应当予以扣减。

通过查阅集资参与人证言及在案书证能够看出,本案有众多集资参与人在未收回本金、未获得回报的情形下直接签订新合同而续投的情况,辩护人经过统计直接续投金额有2800余万元,该部分金额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应予扣减。续投明细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情节

一、徐某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

1、徐某某不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

犯意的提起对于案件是否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犯意的提起者在案件当中的的地位、作用也应当是不可替代的主要作用。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天津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自2014年7月开始便对外吸揽投资,而徐某某是2015年1月份入职,入职后先后担任业务员、组长、小团经理、大团经理一职,做销售工作。很显然,徐某某不是成立投资理财公司吸揽资金的犯意提起者。

根据朱某某的供述可知,朱某某和熊某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

2、徐某某不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不是公司的决策人员,其对公司事务没有领导权、决策权。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无论徐某某是业务员,还是任职组长、小团经理、大团经理期间,其均不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对公司事务没有领导权和决策权。

3、徐某某在天津某公司吸揽资金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参与较少。

天津某公司通过招聘业务人员,先后采取散发传单、公交车上广告宣传、组织某杯老年文体大赛等公开宣传的方式,采用签订理财合同的方法,以高息为诱饵,面对公众销售理财产品,以达到吸揽资金的目的。辩护人经分析徐某某的行为认为,徐某某在天津某公司实现吸揽资金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参与较少。具体理由如下:

(1)徐某某虽然作为大团经理,但实质上其对本大团业务人员的人事、业务、业绩指标等并没有自主的决策权、领导权。

(2)徐某某没有参与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

(3)徐某某不负责员工的招聘和培训。

(4)徐某某没有参与投资理财合同的制定。

(5)徐某某不参与宣传方式的策划。

(6)徐某某不是理财模式、返利模式、提成比例的设计者。

(7)徐某某对所吸揽的款项不占有、不管理、不支配。其就是领取公司公司发放的工资、提成。

综上所述,能够看出,在天津某公司对外吸揽资金实施犯罪的整个环节中,徐某某参与的环节很少,且并没有实际的领导权、决策权,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并不深。

二、徐某某早在拘留之初就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其弥补投资人损失的积极性高、主动性强,对其可从轻处罚。

三、本案存在众多集资参与人收回到期本金后当天或者间隔几天、几月再次续存投资的情况,该续投金额虽不能在认定犯罪金额时予以扣减,但在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从轻量刑。

四、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对其没有长期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适用缓刑。

五、徐某某在此次涉嫌犯罪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记录,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

六、徐某某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8岁、3岁)需要其抚养、照顾,望贵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尽一位母亲的责任。


最终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简介

马红娟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南开区律师之星”,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善于从控、辩、审三方分析案件、挖掘辩护要点。执业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成功办理了大量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以及获得明显轻判的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部分成功案例(篇幅有限仅摘录部分案例):均有法律文书为证

东丽区某寻衅滋事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东丽区某强制猥亵案,经辩护无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河东区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河西区某聚众斗殴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滨海新区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河东区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静海区某寻衅滋事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西青区某放火罪,经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

西青区某保险诈骗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

河东区某诈骗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和平区某帮助毁灭证据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河西区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撤案;

河东区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南开区某开设赌场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河西某合同诈骗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南开区某聚众斗殴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南开区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北辰区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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