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01:58:10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由于男女比例的一定程度上的失衡,男多女少现象在农村尤为普遍,因此,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数额,也在“市场”规律的影响下水涨船高,以本人所在的县城县域为例,西部部分乡镇、农村彩礼已经达到了普遍的十数万,更有往20万大关超越的势头。在农村,往往是两代甚至三代人攒钱在农村盖新房或者就近买楼,省吃俭用凑彩礼讨媳妇,如果女方能安稳结婚生娃过日子,那是最好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年轻人对婚姻的认识和观念已与父辈截然不同,一言不合可能就要离家出走,甚至离婚。这时候,男方就会提出,离婚可以,彩礼你得返还给我吧?纠纷就此产生。
关于彩礼返还,《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司法解释第五条给出了明确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大家看一下,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三种情形,第一种好理解,给了彩礼,你不跟我缔结法律认可的婚姻,要返还,实务中也比较好举证。第二种也好理解,但是不好举证,生活中较多的情况往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大家看在眼里,但是对于是否共同生活这一事实状态,“家丑不可外扬”,当事人不说,外人是不可能知道的,举证难度较大。第三种情况,实践中很少存在,至少在我所在的县域,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一的证明目的,更别说司法实务中对于“生活困难”的理解也不统一。
此处我们不探讨打官司的问题,笔者想说的是:婚姻不易,不是儿戏,进去不易,出来也不易,且行且珍惜;对于广大的男同胞,“打铁还需自身硬”,有了自己的事业,才有持续的魅力,结婚了的,要爱惜对方,增强家庭观念,有责任感,有担当,不能吊儿郎当。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彩礼换不来感情,更不是婚姻的保障,婚姻家庭还需回归本真的面目,女人注重感情,男人需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