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11:05:5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综合运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让侵权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这是江苏检察机关首次办理的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中,江某和盛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太湖边姚江山上的香樟等林木共计396棵,并将被砍伐的林木陆续销售给从事木材交易的孟某,孟某在明知二人系无证采伐的情况下,收购林木后运到外地木材加工厂出售。最终,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诺来年春耕时节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补植复绿。
近日,海南首例“司法 碳汇”案当庭宣判。2022年,海南某苗木育种基地为平整土地将基地内部分林木出售予被告人李某、王某。两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13株,立木蓄积量为24.84立方米。案发后,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出资购买38.9吨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这是海南省首例适用林业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件。
针对上述两例“司法 碳汇”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北京总部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专业组负责人钱学凯律师解读道,“江苏虎丘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通过与公诉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生态修复协议,采取异地补植复绿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金)并以购买碳汇方式作为部分损失的承担方式。海南非法砍伐林木案虽没有看到补植复绿的媒体报道内容,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认罪认罚并根据专业部门计算的损失金额主动购买林业碳汇抵消生态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实现碳平衡的目的。上述两个案件都具有积极意义。”
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司法创新
钱学凯律师表示,审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核心理念,除了惩戒侵权和犯罪,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恢复生态环境功能。因此,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当事人赔偿金钱不是最终目的,而判决当事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等则可以产生直接的“恢复原状”的效果。当然,在需要赔偿损失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碳汇,也可以达到对受损林木进行栽种的间接目的。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达峰碳中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肖磊认为,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原则将成为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侧重点,认购碳汇方式的司法实践是富有积极意义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环境司法创新举措。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司法创新,通过对不可原位同质直接修复的情形尝试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了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中恢复原状理论的突破。认购碳汇的方式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中侵权人的修复能力不足与侵权地的现实条件不允许等棘手问题。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是对直接修复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深度解读两例“司法 碳汇”案 均实现了多部门协同
江苏与海南的两例“司法 碳汇”案,均实现了多部门协同。海南首例“司法 碳汇”案属于滥伐林木刑事类案件,其涉及了人民法院、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林业局碳汇交易平台等机构和部门;而作为江苏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则经过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部门、第三方鉴定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更多部门的协作。
肖磊表示,为了更好地在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司法实践中贯彻我国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多部门协作,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主导,在相关第三方机构和权威环境交易所的协助下执行碳汇的计量、认购和交易,同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协同监督碳汇交易的实施并对实施效果予以反馈。另外,碳汇资源的持有方和开发方也应与人民法院联动起来,提供合理化建议,健全异地补植复绿方式,弥补生态环境损害。
碳汇产品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标准化运用?专家这样说
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6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购买碳汇替代履行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要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二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三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要考虑方案的合理性。
据悉,由于标准、地区、交易市场存在差异,碳汇产品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运用尚有一定困难。
钱学凯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很多,比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等都注册有不同的林业碳汇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6号规定,当事人只能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作为替代履行手段。同时,生态环境损失计算涉及非常复杂的司法鉴定技术问题,不同地区的碳汇价格不同,将生态环境损失与碳汇价格挂钩自然也很复杂。此外,由于林业碳汇项目由不同的组织机构开发,涉及林草、生态环境、金融等监管领域,甚至都没有行政机关监管,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很难确定协助执行对象,给执行带来不便。最后,由于这些碳汇项目由不同机构开发,它们之间的标准不统一,地区不统一,交易市场不统一,认证方式和要求不统一,如何保证司法裁判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执行特别是异地执行,也存在一定困难。相信随着我国碳汇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统一,上述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肖磊建议,推进碳汇产品在司法中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运用。首先,要建立碳汇产品体系,完善碳汇产品结构,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中对碳汇产品的不同需求,增加选择性和多样性,最大限度满足区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要求。其次,完善碳汇产品在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中的司法执行流程,做到合理、合法、公平、有效,使认购碳汇产品的资金能切实有效地用于生态恢复。最后,鉴于我国目前大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都是采用了金钱赔偿的方式,而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的金钱赔偿应界定为修复费用的具体方式,并非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受制于修复的目标与途径,在资金管理上宜通过成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及时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避免挪作他用。这也是碳汇产品常态化运用的法理基础。
新京报零碳研究院研究员 陶野
编辑 徐超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