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0 22:33:16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2月7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的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汉族,初中文化,鹤庆县公安局看守所工勤人员,履行巡视监控岗位职责,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镇**街**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4月3日,服刑人员黄某某因发现漏罪从大理监狱押解回鹤庆被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在此期间,黄某某写了一封涉及其与施某某、赵某等人于2016年共同实施的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的案情的信件,要求赵某等人在外面照顾好其家人,否则将检举揭发其与赵某、施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的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月8日,黄某某请求被告人陈某某将该信件转交给赵某,陈某某通过绳夹从巡视岗道取到黄某某的信后查看了信件内容,明知该信件涉及案情,却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私下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赵某后,在**商务酒店旁的彩票站将该信件转交给了赵某。赵某收到信件后用手机拍照,于当日通过微信将该信件照片发给施某某。施某某、赵某、黄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罪案直至2019年12月24日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法院作了有罪判决,且施某某、赵某、黄某某等人被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裁判文书,辨认记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调取的相关材料及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鹤庆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履行巡视监控岗位职责的过程中,为犯罪分子私传涉案信件,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涉恶犯罪人员的“保护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案件信息公开网、微观大理
责编:黄璐
编审:周婷
终审:周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