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04:18: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垫付款、投资款并支付合伙利润等共计80余万元,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第一次起诉,开庭审理后撤诉;第二次起诉,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
笔者代理被告参加了后面三个阶段,在一审以及重审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最终重审二审获得胜诉。笔者了解到,对方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合伙,盈利or亏损?
合伙协议约定由我方负责财务。但是据当事人陈述,账目实际由对方掌握,且在一审庭审中,对方曾出示过账本。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评估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询问有异议的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思维局限于此,不仅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成本。我们认为,案涉合伙项目系农业种植项目,且案涉现场已经灭失,评估报告的计算结论仅具有推测性质,无法反映农产品真实的生长及盈亏状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们以此为突破口,结合对方在第一次起诉时在起诉状中自认合伙亏损以及证人(同时也是原合伙人)陈述的合伙亏损的事实,拟证明合伙项目实为亏损,被二审法院采信。
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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