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17:52:52来源:法律常识
犯罪嫌疑人候某某注册了某公司,该公司与津巴布韦一家公司共同合作采矿。
合作期间,因候某某多次实地考察无暇管理公司,故让杨某管理。杨某与林某协商合作事宜,称公司在津巴布韦有合作项目,邀请林某投资,林某遂向公司支付100 万元投资款,公司又将该投资款转至津巴布韦的合作项目。
因该合作项目暂未产生收益,林某遂想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林某便报警处理。
【辩护对象】:侯某某
【涉嫌犯罪】:诈骗罪
【办案结果】: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会见后,认为该起纠纷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该认为为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候某某不仅是在主观层面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团队律师为候某某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候某某主观上无法非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候某某未曾接触过林某,候某某公司的投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候某某不存在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的行为。
其次,候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候某某的公司真实存在,且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候某某自身也多次前往津巴布韦实地考察项目,该项目也是真实存在的,候某某并未虚构事实骗取林某的财产。
最后,该案件起因于林某投资后未获得投资回报,林某便报警处理。该案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在民事法律范围内对案件定性。
【法律规定及案件评析】: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