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找代理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刑事辩护代理费)
时间:2023-05-21 21:28:53来源:法律常识
今日毒辩系列:毒案尘冤(之一)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做了十多年刑事律师,且系专注于涉毒命案辩护的专业律师,有很多想说的话,但无法诉说,毕竟律师事实上也是负有保密义务的,我们不能随意把卷宗材料公之于众。我们撰写的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材料,即便上传到诸多媒体平台,他们也是负有审查义务的,不是我们上传什么平台就传播什么。现实中,毒品专题内容是敏感类题材,诸多平台也是“谈毒色变”,但专业性质的实务文章经平台审查合格后,自然是可以对外发布的。就我本人而言,除了在律所网站上,还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网、广东律师杂志、广州律师杂志等诸多法律网站、刊物上发表过诸多实务文章。笔耕不辍,也是我们执业过程中一直坚持的良好习惯。
除了涉及执业纪律因素之外,我们手中还有诸多正在办理的未决案件,基于排除不当干预办案机关正常办案的嫌疑,我们只能选择“有话后说”。同时,基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多不想说的话,我们律师也不得不说,甚至冒着“风险”也要说,也要做,当然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是前提。在中国律师界,因办好案件而事后却被追责的情形,绝非个案。律师为了追求争议,有时也是需要负责代价的。但一般而言,不能“拿捏”好风险的律师不是好律师,这也是常识和正常执业的前提条件。为了办案而导致律师自己被吊销律师证的情形,则尽量要避免。某省某位律师因涉黑一审被重判,二审方改为三年有期徒刑,为此其辩护律师还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目前应正处于听证阶段。类似情形还包括,某位律师因“正常”会见被经过且旁听的办案民警举报而被刑拘一年多,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而获无罪释放,但此案仍未“盖棺定论”,涉案律师仍在追寻彻底无罪的判决及申请国家赔偿,但此事对涉案律师造成不良影响及身心健康受损无疑是客观事实。
反之,若专业律师都无法仗义执言的话,诸多涉毒无辜者被冤死的情形必然会发生。为此,我们有时也不得不付出百分努力,只为被追诉人获宣告无罪的结果。毒案很复杂,很容易遇到可能牵涉死刑的涉毒大要案,也容易涉及被追诉人被重判或被违法重判的案件,还很容易涉及明显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甚至冤假错案也时而有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是毒案律师经常干的事情;全天下皆说某些大毒枭、毒贩子“该死”,但竭尽全力力图救其一命,也是毒案律师经常干的事情。选择做刑事律师、毒案律师,往往就意味着我们是“少数者”、“沉默者”,甚至是诸多不解人士眼中的“另类律师”,但为了狙击死立刑、违法重判结果的发生,我们又往往在“法庭上”抗争到底,甚至无比“亢奋”,甚至不惜与公诉人、检察员当庭“唇枪舌战”,火力四射。当然,有些涉毒命案只适合诚恳“认错求情”,“光着膀子乱辩”的结果是严重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涉毒命案“以攻为守”则势在必行,怎样高调都不为过。对此,我们只想说,没有研读过毒辩律师所撰写的法律文书之人,没有旁听过毒案律师庭上辩护过程之人,对毒案律师不熟悉之人,他们很难准确评判毒辩律师是怎样的一群人,更无法知晓我们是如何依法维护被追诉人诸多合法权益的。
很多人总觉得,涉毒之人都有罪,都应被重判,专业律师不应替其辩护。社会大众也不应同情他们,毕竟远离毒品,珍惜生命是起码的社会常识。对此,我们更想强调的是,在我们的职业规划当中,从未设想过自己会成为一名刑事律师或专业毒辩律师,但一旦沉迷其中、醉心其中,慢慢地就专注于毒案辩护了。为此,我们不想再改弦更张,更不想如变色龙一般,不断地变更自己的核心业务。
一旦你相信某人是大毒枭,你自然能找到一千个他“该死”之理由;一旦你相信他是无辜者,说起他无罪之理由,你自然会滔滔不绝。起码,有一部分真实案例就如此。罪与非罪,杀与不杀,功与过,有时就在断案者的一念之间。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情形,在涉毒命案领域也经常发生。非黑即白,但在法律人眼中,绝非如此。刑案背后之罪与非罪的标准,有时是非常模糊的,甚至上帝来断案,也很难断孰是孰非。在司法领域中,特别是在“人命关天”之杀人命案中,一些无辜者,系在多年之后,或者是十多年、甚至二十年之后,才被宣告其系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基于此,我们自认为有必要谈谈一些亲身办案的故事,目的是让大家切身感悟毒品的危害,碰触毒品的潜在危险,多些风险防范意识,也
期望世间少些涉毒之人,少些涉毒冤案,更期望社会关注涉毒之人的合法权益,毕竟无端涉毒,无辜涉毒而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之人也不在少数。一旦他们涉案,何时能恢复人身自由,就很难说清楚了。更关键的是,毒品是世界性的公害,毒品犯罪更是社会性的“弊病”,只有人人关注毒品、毒案、涉毒冤案,促使办案机关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依法维护毒案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社会方能更和谐。
人为何会碰触毒品呢?人为何会吸食、贩卖毒品呢?人为何会成为大毒枭、毒贩子呢?人为何连“死”都不惧怕,却偏偏成为涉毒之人呢?或许,很多人认为:除了钱,谁会碰触毒品呢?须知,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是常识常识。存在就是合理,存在就合理吗?尽管我们是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尽管碰触过很多涉毒之人,尽管会经常性会见涉毒之人,但我们甚少和他们沟通为何他们会涉毒的原因何在,根源是我们的工作重心是如何辩护问题。我们也关心他们为何碰触毒品的话题,但有些是无法更改的事实,有些是既成事实,基于“功利性”原则,我们只能关注专业律师有待“改变”,有待争取的事项,而非如文学家一般活着想象当中。刑事律师是解决问题高手,而是“空想者”或单纯的社会学研究者。
对此,大家会问:我们是否是选择性遗忘他们涉毒的原因所在呢,是否是选择性回避对他们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呢,是否是我们蓄意无视他们的极端罪恶之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假定我们有意识地回避此问题,我们最明知选择是直接“跳过”此问题,而非“敞开心扉”和大家探讨此问题。其实,答案很简单,社会必然规律而已。刑法为何规定故意杀人罪,原因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件。人为何会碰触到毒品,原因是现实社会大规模地存在毒品,且这些毒品不断在社会上流通,最终被终端消费者所吸食。为何有人会吸食毒品或交易毒品,根源是有利可图,根源是毒品是瘾君子的“刚需”用品而已。对此,我们只能说毒品及由此衍生出来的问题很复杂,不管是有心贩毒牟利,还是单纯购毒吸食,一旦跟涉毒之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说不准哪天就会遭遇到惊天毒品命案,这绝非我们蓄意杜撰出来的虚假故事。但是,就专业律师而言,我们接触具体涉毒命案,首先需要核实的问题被追诉人是否碰触过涉案毒品实物,若涉案毒品实物并非在被追诉人实际控制、管理之下,则被追诉人很有可能与涉案毒品犯罪无关。对此,我们更想那具体个案说起。(待续)
黄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1年之台湾籍郭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案(被控制造21公斤冰毒,二审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06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6年之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定性由“贩卖”改为“持有”,获轻判7年,法定刑范围内最低刑期)、2016年之外国籍李某走私毒品案(获轻判15年,法定刑范围内最低刑期)、2017年之肇庆赖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阶段被判无期徒刑,二审阶段介入后,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最终获部分改判)、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广州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湖南高院审理,公安部督办案件,案件办理中)等。黄律师所办案件不乏取得无罪释放、取保释放、不起诉、免于处罚、缓刑、轻判等成功辩护效果。
黄律师擅长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黄律师办案不求“数量取胜”,但求每案必成“精品”。黄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办案效果获得当事人、媒体、学界的好评。
黄律师刑事方面著述计100多万字,在法制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网、广东律师杂志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了《从百起不诉案例剖析贩卖毒品案件无罪“辩点”何在》《从物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从孤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论数学思维在百公斤冰毒命案等“数额犯”个案中的适用、成效及反思》《论“模拟侦查实验”在96公斤冰毒个案中的适用、成效及立法建议》《毒品犯罪无罪辩护中的“主观明知”证据认定标准及如何有效辩护》等刑事法律实务论文40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