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21:49:35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百强民营企业——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鑫公司)原总经理刘飞,被指在2016年负责斌鑫公司全资子公司一项目的转让事宜时,虚构《居间协议》,侵占公司数百万元中介费。不过,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飞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飞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但巴南区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巴南区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工作人员近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确有抗诉一事,但案件目前尚无结果,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重庆巴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记载,2016年,刘飞受斌鑫公司董事长郭元新委托具体负责相关项目转让事宜,刘飞联系了重庆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昂公司)时任总经理何军,并找到朋友刘薇与斌鑫公司签订虚假《居间协议》,虚构重庆中昂公司系刘薇引荐。
两家公司完成项目转让后,刘飞以刘薇名义申请斌鑫公司支付中介费487万元,刘飞分得233万元,何军得到230万元,另外24万元被中间人刘薇拿走。
事情败露后,何军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个判有罪,一个判无罪,这让斌鑫公司董事长郭元新无法理解,而巴南区检察院也在抗诉书中认为,刘飞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每个环节均有证据证实。
总经理被指通过虚假协议骗取公司487万元
“我给他(刘飞)开的年薪是百余万元,还有各种补贴,没想到他会这样对我和公司。”郭元新说。
郭元新是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曾被重庆市委市政府授予“重庆首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称号,他至今还清晰记得刘飞2017年4月1日上午被警方带走的情景。
“当天早上刚上班,巴南区公安局民警到公司办公室问我‘知道刘飞卖地吃回扣’的事么?”郭元新回忆说,听到警察说的“卖地吃回扣”后,他心里惊了一下,因为公司2016年曾委托刘飞转让过项目。
郭元新说,他随后带着办案民警到办公室找到刘飞,当即问刘飞“吃回扣是怎么回事”。刘飞看到警察后,就对警察说“不在这里谈”,并对他说“我去说清楚就回来”。
然而,“去说清楚就回来”的刘飞再也没能回到斌鑫公司上班。他4月1日被带到公安局后,当天就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在刘飞被警方拘留的次日,办案民警再度找到郭元新询问卖地的具体情况。郭元新说,他告诉警方,2016年,公司出于经营需要,准备将旗下重庆瀚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文公司)全部股权及瀚文公司名下土地开发项目转让,他委托总经理刘飞具体负责转让事宜。后来,刘飞通过一名中间人将土地卖给重庆中昂公司。项目转让成功后,公司支付给中间人487万元中介费。
“办案民警听我讲述完转让项目的经过后告诉我,刘飞没有说实话,他找的是‘假中介’。” 郭元新说。
2017年5月15日,刘飞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他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巴南区检察院以刘飞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巴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斌鑫公司决定转让瀚文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名下价值2亿余元的九龙坡地块(注:又称彩云湖项目),刘飞接受董事长郭元新委托具体负责转让事宜。2016年5月24日,斌鑫公司与张某某等人签订《居间协议》,约定由张某某等人为斌鑫公司引荐第三方,协助斌鑫公司与第三方就瀚文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果达成土地转让协议,斌鑫公司就支付张某某居间费。
由于张某某未能引荐成功,2016年6月,有员工向刘飞汇报称,有中介介绍,中国地产百强企业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庆中昂公司有意购买九龙坡地块。
刘飞遂主动联系重庆中昂公司总经理何军,告知瀚文公司股权转让通过中介人来达成交易,斌鑫公司会给中介人支付一笔中介费,并让何军找中介人与斌鑫公司签订中介协议。
因何军没找到中介人,刘飞便联系朋友刘薇,承诺支付中介费用5%,让刘薇与斌鑫公司签订虚假《居间协议》。
刘飞找朋友刘薇签订的虚假《居间协议》。
2016年7月15日,斌鑫公司与重庆中昂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同年9月13日,刘飞拟定《关于居间费用的请示》,称按照与刘薇达成的《居间协议》,斌鑫公司应支付刘薇637万元居间费用。
郭元新说,他当时觉得637万元居间费用计算方式存在问题,按他的计算只应支付487万元,并让刘飞与对方沟通。
最终,斌鑫公司支付刘薇居间费用487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刘薇收到钱后,按约定扣除24万元,将剩余的463万转账给刘飞。刘飞收到钱后,转给何军230万元,剩余233万元归自己所有。
郭元新称,刘飞伙同他人用虚假《居间协议》骗取公司487万元,又自称转让项目有功,向他要了100万元协调费作奖励。
通过虚假《居间协议》获得233万元后,刘飞还向郭元新申请100万元协调费作奖励。
法院一审判被告人无罪
刘飞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14日,巴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巴南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刘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遂转为普通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018年7月4日、2019年11月5日,巴南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刘飞案。2019年12月30日,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刘飞无罪。
法院认为,首先,在涉案土地转让前,斌鑫公司已无力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与滞纳金,土地存在被行政机关收回的可能,如不及时转让,将会给斌鑫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其次,斌鑫公司并未在制度上禁止内部员工参与中介,获取中介费。被告人刘飞在涉案土地的转让中,确有引荐、协商的行为。且斌鑫公司与张某某、刘薇对中介费用的计算方式也并无明显区别。既然斌鑫公司并未就公司内部人员促成涉案土地交易后获取中介费用有过禁止性规定,刘飞有关通过中介费获取奖励的辩解就具有一定合理性。
再次,郭元新是否知晓或默许中介费真实去向存疑。
法院据此认为,刘飞尽管在客观上有虚构刘薇引荐重庆中昂公司收购瀚文公司,事后以刘薇名义申请斌鑫公司支付中介费的事实。但鉴于事先斌鑫公司有委托中介人引荐项目,若引荐成功就愿意支付中介费的事实;而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郭元新知晓或默认本案中介费真实用途和去向的可能。且刘飞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损害公司利益,侵吞公司财产,而是为了积极促成斌鑫公司的土地转让,并未损害斌鑫公司的实际利益。
巴南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飞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对于法院的无罪判决,郭元新认为,这损害了公司利益以及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郭元新认为,不管公司当时是否困难,都不能成为刘飞与人合谋虚构《居间协议》骗公司487万元的理由。“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年薪百余万元,本该勤勉尽责,对公司忠诚,不应做出伤害公司的行为。”郭元新说,公司与刘飞的《劳动合同》也规定,刘飞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刘飞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
郭元新认为,法院查清刘飞虚构中间人从公司骗取中介费的事实,却称制度上未禁止刘飞参与中介、获取中介费,这极其荒谬。
对于法院判决无罪的第三个理由,郭元新称,自警方介入以来,他的证言一直都是“不知道中介费被刘飞等人骗取”,刘飞开始的供述也承认郭元新不知情,后来才改了口供。
郭元新告诉澎湃新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刘飞的代理律师曾到公司找他,请求他改口称“好像知道虚假《居间协议》的实情及居间费用”,遭他拒绝。“案卷材料可证实,我和刘飞最初在警方的说法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但后来他改了口供,所以无法印证。”
郭元新认为,法院仅依据他记错时间,就得出“证言前后矛盾、知晓或默认中介费的真实去向”的结论,是歪曲事实。他说:“如果我知道《居间协议》是虚构的,刘飞已得到233万元,我还能给邀功的刘飞100万元协调费?这不符合逻辑。”
郭元新称,刘飞涉案是因何军被抓后牵出的,报案的也是重庆中昂公司。澎湃新闻获得的何军案判决书证实,2017年2月20日,重庆中昂公司报案称何军涉嫌刑事犯罪,3月30日何军被抓获,而后他交代了和刘飞虚构《居间协议》的情况。
检方认为判决错误提出抗诉
郭元新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他深感不公,公司准备向巴南区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发现,检察院也不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已先于公司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法院对刘飞作出无罪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巴南区检察院及其上级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工作人员日前向澎湃新闻证实,确有抗诉一事,但案件目前尚无结果,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澎湃新闻获得的巴南区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显示,对于巴南区法院针对刘飞案作出的无罪判决,巴南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有错误。
巴南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表示,第一,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案事实无任何可采信之主、客观证据证明郭元新知晓、默认本案中介费真实用途和去向的可能。
刘飞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客观、真实,与本案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印证,该判决不闻不问,不作客观评价,且在案证据证实在涉案土地转让过程中,公司确有张某某等真实居间人存在,如促成交易公司确应支付正规的中介费,间接证实郭元新并不知晓或默认本案中介费的真实用途和去向,刘飞的行贿手段致买方经办、负责人何军为此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按《公司法》规定,刘飞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其行为操守应当符合国家法令、规章、制度、行业纪律规定。然而刘飞心生贪念,利用职务之便以贿赂之诱,为邪不正,一手杜撰、导演、安排、操作本不存在的所谓此桩土地买卖系居间介绍之第三方撮合而成,欺骗郭元新签字同意所谓居间人支付487万元的巨额款项,刘飞犯身份不能之过。
抗诉书认为,刘飞、何军非法合意支配下的共同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背真实、公平交易原则,根本不是斌鑫公司和重庆中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扰乱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更损害双方公司合法权益。侵占公司财产,应作否定性评价,斌鑫公司卖地实际获利实属正当。
同时,郭元新证言中关于时间点、支付中介费用金额确定过程,法院判决没有考虑证人合理的记忆偏差以及时间因素等影响,实属纠缠细枝末节。
抗诉书称,第二,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刘飞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每个环节均有证据证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形成完整锁链,已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应予以认定。刘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巴南区检察院表示,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斌鑫公司的法务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几十起和刘飞案类似的“公司高管虚构中介费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没有一起判处无罪。如果此司法恶例一开,任何一家民营企业的员工都可以刘飞案为样本,骗取企业的中介费、居间费,并能以“公司没有明文规定禁止”逃避责任,这会导致所有的民营企业面临被掏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