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刑事案件律师哪里找(浦口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时间:2023-05-22 17:39: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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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第二卷关于能救妈而去救了女友导致老妈身亡到底构不构成的犯罪的话题已经讨论了好几天了,有人认为出题人出的题目很赞,在用一道考题考察了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的知识点的同时还顺带解决了这个困扰了中国男人很久的两难问题;但也有人认为这道题出的很失败,违背了生命权是是平等的、救人不分先后等基本伦理道德。一道简单的思考题,差点演化成类似到底是蓝白裙还是白金裙的站队撕逼事件。

但让我们暂时先搁置一下到底应该先救妈,还是先救女友的问题吧,因为,轰动全国的南京虐童案开庭了。

为了更好的开展讨论,让我们先简单地回顾一下案情:

2015年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触目惊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疑似遭到养母的殴打。4月5日,“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经司法鉴定,男童的挫伤面积超过体积面积10%,属轻伤一级。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由浦口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今天各方的态度:

检察机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系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李某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被害人小宝及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在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征琴: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的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很久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

辩护人:由专家证人胡志强及庄洪胜联合签署的一份书证审查意见认定,被打孩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轻伤以上,因此对被告人李征琴做无罪辩护。

第三人(孩子的亲生父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征琴予以轻判,能够让被害人继续与被告人在一起生活。

(PS:被害人的父母曾到法院起诉发帖人,声称其毁了两个家庭,并索赔20万元,被法院判决驳回。)

看了今天参加庭审的各方态度,我们先来一起探讨下被告人李征琴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要有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二是主观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

本案中,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而辩护人所委托的专家给出的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作出了起诉的决定;而辩护人也是基于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了无罪辩护的决定。那么问题来,同样一个被害人,作出了两份不一样的意见,那么到底谁的鉴定意见管用呢?

答案是:法官说的算。因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过去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也就是说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都是代表其各自立场的“意见”,都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认可的“证据”。但证据与证据之间,其所能够带来的证明力是不同的。因此,被害人的伤情到底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就要看法官经过审理采信了哪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了。

说完鉴定意见这件事,咱们再来谈谈关于主观故意的问题。

被告人李征琴说:我不是故意伤害罪,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那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出于教育的目的,能否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或者说,家长出于教育目的而损害儿童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呢。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在接受公诉人的讯问时,公诉人问道:“你知道塑料跳绳打到孩子身上会很疼吗?”被告人说“不知道”。公诉人接着问道:“出于生活常识,你不知道跳绳打在身上会疼吗?你认为用跳绳连续抽打孩子会有什么后果?”被告人说:“不知道”。公诉人接着问道:“打孩子对吗?”被告人说:“不对。”

我认为,被告人对于前两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在撒谎,别说作为一个成年人,就算是一个三岁的小孩,也会知道塑料跳绳抽打身体会产生疼痛感。而关于“打孩子对不对”的问题,被告人所给出的答案恰恰说明了其明知打孩子是不对但却用跳绳等工具对孩子进行伤害属于刑法理论所称的“故意”,其主观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虽然被告人辩称自己是“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一个出于善意的目的就能够成为故意伤害他人的理由吗?显然不能。无论你的动机是怎样的,只要你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结果仍执意的完成自己的伤害行为,你就有故意伤害别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说基于善的目的就可以采用恶的手段,那么很可能早就天下大乱了。

话题讨论到这里,关于被告人李征琴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每个人的心里大概都有了自己的看法。但最终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最后南京的法官们怎么看。

但除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还可以思考很多问题:

1.被告人李征琴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应对其宽大处理?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建议对被告人宽大处理;被害人的亲生父母也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宽大处理。我们说任何犯罪的人要想被宽大的处理,最基础的前提在于能够正确的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在今天的开庭中,被告人虽然也承认自己打孩子是不对的,但对于“用跳绳抽打身体疼不疼”等这样简单的问题都予以否认,可见其内心对于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的认识是完全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宽大处理,是否能够起到以儆效尤的社会效果,是否在传递着如果是以教育子女为目的而采取的虐待行为压根不算事的信息。

2.被害人的亲生父母还在呼吁让孩子回归养父母的家庭,这到底是否可行?

我们先进行一个假设,如果这样一件事发生在美帝或者其他国家,被告人是否还可能继续获得抚养孩子直至成年的权利?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为什么我们还要让被害人回到伤害他的被告人的家庭里继续生活呢?站在被害人亲生父母的角度,能留在南京这样的大城市,显然是比在来安县的农村要好很多的,所以他们才会有“发帖人毁了两个家庭”的想法,才会有去法院起诉发帖人并索赔20万元的荒唐做法。说到底,这也是一对不负责任的父母罢了。如果我们有完善的领养制度和保护制度,被害人应该就不用再回到被告人或者自己的亲生父母那里,而是到一个真正关心他、爱护他的家庭里健康成长了。今天的辩护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之所以做无罪辩护,是因为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就没有工作了,就不能继续抚养这个孩子了。你们看,继续抚养孩子都成了脱罪的理由了。

最后一句:任何伤害孩子的行为,都是一种犯罪。

你们怎么看,欢迎来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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