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14:05:53来源:法律常识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治金部地球物理勘察院工程师,捕前住保定市盛兴中路。
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购买并入住保定市盛兴中路住房一套,入住后即出现房屋漏雨问题,自入住至2009年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解决漏雨问题,但物业公司在数年内未能妥善解决,期间被告人李某与物业经理鹿某产生矛盾。2009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看到其妻与物业经理鹿某因房屋维修问题在小区警卫室门口争吵,李某随即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衣袋内,到警卫室门口与鹿某理论,打斗中李某掏出水果刀刺中鹿某胸、腹部,鹿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的终审结果及审理过程。
本案,被告人李某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分别两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由原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李某于案发次日被刑事拘留,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之妻赵某及女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11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均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冀刑四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田桩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10)保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仍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6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田桩律师继续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二审法院以(2011)冀刑四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终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服从判决,并委托亲属代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辩护人和一审、二审法院各自的观点。
本案的争议在于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死刑是否适当。
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量刑不当。理由:本案是因物业管理民间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这种特殊起因,体现了被告人不具有其他暴力犯罪行为人那样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应与其他暴力犯罪有所区别。再者,被告人的住房漏雨长达数年不能解决,作为物业部门毕竟是有一定责任的。根据我国现阶段“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对本案被告人不应当适用死刑。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本案虽然是因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案件,但案件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死刑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判处死刑量刑不当。死刑只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极其严重”不仅要看案件后果,还要看主观恶性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故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量刑不当,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我国的死刑适用政策及”慎重适用死刑“的具体措施。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了我国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等,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等是贯彻落实我国死刑适用政策的具体措施。
所谓“保留死刑”,即对某些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易改造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适用死刑,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刑罚目的。死刑是一种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方式,正由于此,我国的死刑适用政策一方面“保留死刑”,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所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即对那些虽然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不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实施犯罪的人,不宜适用死刑。
在贯彻落实上述死刑适用政策的过程中,在公众、司法及学术界引发了死刑标准、死刑存废的争议和讨论,药加鑫故意杀人案、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一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五、刑辩律师,为公平与正义而辩。
司法正义要求国家公平、公正地保护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并由二审发还重新审理后,律师事务所接待被告人亲属并了解基本案情后,随即意识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去维护,被告人亲属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没有理由拒绝他们的需求,事务所立即指派具有丰富死刑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其一审、二审辩护人。社会之所以需要刑辩律师,是因为他们能够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