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1:01:09来源:法律常识
一、 地域划分
民一庭、民二庭、民五庭:闵行区
民三庭:闵行区、长宁区、奉贤区
颛桥法庭:负责审理颛桥镇、马桥镇、江川路街道地区及莘庄工业区的传统民事案件;
七宝法庭:负责审理七宝镇、古美街道地区的传统民事案件;
新虹桥法庭:负责审理新虹街道、虹桥镇、华漕镇地区的传统民事案件;
浦江法庭:负责审理浦江镇地区的传统民事案件;
梅陇法庭:负责审理吴泾镇、梅陇镇地区的传统民事案件,以及本区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莘庄镇地区的传统民事案件仍由民一庭负责审理。
二、级别管辖
1、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无上限);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各庭职能
(一)刑一庭、刑二庭
刑一庭、刑二庭审理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地区内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少年刑事案件除外)。
(二)少年庭
少年庭审理上海市闵行区、金山区、松江区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发生在本区的涉少民事案件。
(三)民一庭与人民法庭
民一庭与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分工审理如下传统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他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
民一庭审理莘庄镇地区的上述传统民事案件,另专项审理下列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医疗纠纷案件。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辖区:新虹桥法庭(七宝镇、古美街道、虹桥镇、华漕镇、新虹街道)、颛桥法庭(颛桥镇、马桥镇、江川路街道、吴泾镇、莘庄工业区、梅陇镇)、民一庭(莘庄镇)、浦江法庭(浦江镇)。
(四)民二庭(商事审判庭)
民二庭审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公司纠纷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联营、合伙、企业承包、企业租赁、挂靠等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除房屋装修、装潢合同纠纷案件);公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及其他应由商事审判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他由民二庭审理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属、合同、侵权纠纷案件。
(五)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民三庭审理除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等案件外的一般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具体包括: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涉及商标权及与商标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等;《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六)民四庭(金融审判庭)
民四庭审理涉金融机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金融机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含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被告为上海证交所、交易结算中心、中金所的案件除外);票据纠纷案件。
(七)民五庭(房地产审判庭)
民五庭审理房地产买卖、租赁、开发经营合同等纠纷案件;房屋装饰、装潢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其他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
(八)行政庭
行政庭审理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类型,以及审理因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而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审理与动拆迁相关的民事案件;办理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审查事宜(强制执行由执行局进行)。
(九)执行局
执行局执行当事人一方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关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案件及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庭审理再审案件及司法赔偿案件,并对本院审判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立案庭
立案庭负责全院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申诉、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立案和确定案件的审判机构,本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审理案件的财产保全,全院除各人民法庭以外的审判机构审理的案件依法应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全院各审判机构审理的案件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工作的委托,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有价证券遗失)案件及民事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接受和处理当事人直接到院本部的来访(含法律咨询)、当事人直接寄往院本部的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