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9:27:34来源:法律常识
文|王梓佩
“然有宵小之辈,为己之利,冷漠公义;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最近,一份“辩护意见”在网上广为流传。新闻图片显示,在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律师林某某受指派为其提供刑辩援助,但通篇都是对委托人的指摘。日前,杭州市律师协会已启动行业调查程序。
之所以要给“辩护意见”加引号,是因为它实在不同于进行客观分析的辩护意见,更像是一篇倾泻个人情绪的文学作品。纵观全文,首先提到了胡某某家庭状况不佳,紧接着话锋一转,表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然后说起刑法要维护公益,要“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最后还回顾了虎门销烟的历史,直斥委托人为“宵小之辈”“邪恶之徒”。概括起来就一句话:被告人罪有应得,没什么好辩护的。如此这般“嫉恶如仇”,究竟“符合朴素正义”,还是缺乏职业道德?
好律师的标准言人人殊,但及格线非常明确。《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求,“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观这篇辩护意见,案情陈述含糊不清,无一处引用具体规定加以论证,却动辄采用“刑法规五百之罪”等极不规范的措辞,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是这种水平?反复对委托人进行言语攻击,连起码的尊重都没做到,又何谈维护利益?
既然如此,是否意味着“朴素正义观念”与专业判断必然龃龉?并不。
要承认,嫉恶如仇的确是难得的品质。但问题在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上诉期间刑责尚未有定论时,我们不能判断被告人必然为“恶”。站在道德高地上表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鄙夷再容易不过,只要会说话就能胜任。而调动专业知识、尽力搜集证据,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责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使司法机关兼听则明,进而推动司法公平,才是身为辩护人的职责所在,更是法律人为追求社会正义所应有的担当。
有人提到,万一一审判决定罪量刑是准确的,律师还非要违背良知为委托人开脱?提出这个问题是误解了辩护权。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本身就是在履行刑事诉讼所要求的程序正义。在此过程中,辩护人每一次“吹毛求疵”,都是助推最终审判结果趋近于实体正义。
所以说到底,林律师要么是专业能力堪忧,把无知当作正义,还沾沾自喜;要么是职业素质不行,故意哗众取宠、逃避辩护责任。前文提到,林某某是受指派为被告人提供刑辩援助。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应予处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只能由财政给予补助。而接受法律援助的一方通常在某种意义上处于弱势地位。毋庸讳言,律师如何实际履行法援义务,只能是凭良心办事。这份不合格的“辩护意见”,也是给相关部门的警示,应当思考如何强化制度构建让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起来,发挥与一般辩护同等的作用。
【作者】 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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