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了解一下沈阳皇姑区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沈阳警方抓获贩毒人员

时间:2023-05-26 14:07:05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是禁毒支队警察,一个是有犯罪前科的瘾君子,原本应是猫鼠关系的二人,竟勾连在一起,策划实施了一起诬告陷害案。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两份判决书,透露了此案详情。

相关判决书显示,辛某某因开发沈北新区石佛寺地宫项目,与该寺院住持周某某发生矛盾,辛某某便与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法制科副科长张某某等人共同策划后,用在周某某的住处投置毒品的方式,对周进行陷害,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记者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2015年5月21日,上述诬告陷害案发生后,辛某某、张某某迟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直到2017年10月,辛某某再次在石佛寺制造一起故意伤害案后,二人才归案并最终获刑。

沈阳中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张某某被判犯诬告陷害罪,获刑三年;辛某某被判犯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瘾君子勾结警察陷害寺庙住持

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沈阳中院的两份刑事裁定书,其中内容均涉及同一起诬告陷害案。其中,“(2019)辽01刑终10号”刑事裁定书的被告人为张某某,案发前其身份为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而 “(2019)辽01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则记载了与张某某共同策划该起诬告陷害案的辛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辛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澎湃新闻根据两份裁定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梳理出这起诬告陷害案的前后经过。

因开发沈北新区石佛寺地宫项目,辛某某与石佛寺住持周某某发生矛盾。2015年5月份的一天,辛某某召集张某某等人在自己中,共同策划陷害周某某,最后确定以在周某某的住处投置毒品的方式,意图使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

2015年5月21日9时50分左右,辛某某与刘某某以送骨灰盒的名义,二人一起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辛某某到周某某的卧室后,趁人不备,将一个红色盒子扔到床垫子下面。

事实上,当时实际居住在此卧室的居士马某某,马某某及时发现了辛某某的举动。见事情败露,辛某某试图抢夺红盒子,但未能得逞,其遂逃离案发现场。随后,在场人员孙某某报警。

案发地的石佛寺派出所警察到达现场后,在红色盒子内发现了白色晶体。经检验,该白色晶体重13.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石佛寺派出所当即展开调查,并对涉案人员辛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进行了尿检。周某某、马某某尿检结果为阴性,辛某某、刘某某尿检结果为阳性,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以为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派出所提供石佛寺住持周某某吸毒线索为由,与舍利塔派出所副所长赵某某及两名干警一起去石佛寺调查周某某吸毒的线索。

其间,被告人张某某还来到石佛寺派出所,称辛某某系其线人,欲将辛某某与刘某某带走,遭到石佛寺派出所拒绝。

“(2019)辽01刑终10号”和“(2019)辽01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述犯罪事实经沈北新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并经沈阳中院审理后确认。

二嫌犯两次被刑拘两次被取保

前述刑事裁定书显示,有禁毒警察参与的这起诬告陷害案,其侦破工作并不顺利。因前述两份裁定书所涉内容并不详细,无法得知其中原因及细节,只能从时间线看出该案的曲折过程。

“(2019)辽01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5月22日,辛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拘,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辛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再次被刑拘,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8日,辛某某第三次被刑拘,所涉罪名为诬告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辛某某第三次被刑拘的直接原因,是因他制造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7年10月7日,辛某某以“摆事”的名义纠集了十余人,来到石佛寺地宫前,将正在施工的工人驱散。在石佛寺地宫西门附近,辛某某等人围住工头王某乙,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致王某乙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王某乙右侧第5、6根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双下肢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2017年10月8日,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警察张某某的归案过程也是一波三折。他两度被刑拘,并两度被取保。

“(2019)辽01刑终10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1月23日,张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拘,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其第二次被刑拘,后于当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直到2018年8月16日,张某某才被逮捕。

2018年11月19日,沈阳沈北新区法院作出“(2018)辽0113刑初86号”刑事判决,判被告人辛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同一天,沈北新区法院作出“(2018)辽0113刑初424号”刑事判决,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辛某某等人共同策划,并由辛某某向周某某住处投置冰毒,由张某某向公安机关告发,捏造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意图使周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张某某与辛某某构成诬告陷害罪,系共同犯罪。张某某身为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参与捏造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

之后,张某某与辛某某均不服判,二人上诉至沈阳中院。2019年3月7日、11日,沈阳中院以“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先后驳回了张某某、辛某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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