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4:50:5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XX年12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XX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XX年3月30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以绵阳某某创展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成都市某某1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公司)签订《某某.青年城房地产购销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某某1公司将位于本市高新南区XX项目交由某某公司购销,购销的总价为人民币5.5亿元,某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某某1公司开具一年期5.5亿元银行履行保函;在保函开具后60日内,在获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此前被查封)前,某某公司不得进行宣传、推介和销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陈某于XX年4月初向某某1公司出具了由“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5.5亿元)。经某某1公司核实,被告人陈某提供的履约保函系伪造,某某1公司随即解除并收回了已签订的购销协议。
XX年10月,经人介绍被告人陈某认识了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谎称其已取得了“某某.青年城”项目的购销权,并向其提供了伪造的《购销协议》。XX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成都某某2优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害人刘某)签订《某某.V购项目商业服务合同》、《销售合同》,授权某某2公司对“某某.青年城”项目的商铺进行销售和招商。但某某2公司需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前期先行缴纳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进场销售时再缴纳。次日,被害人刘某在本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锦华万达广场某某酒楼,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其后,被害人刘某多次催促进场销售,被告人陈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经查,上述房产属于某某1公司所有,目前处于被查封状态,且某某公司、被告人陈某均未取得购销权。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支付的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生活开支等方面,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已偿还5万元。XX年12月2日10时,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偿还余款4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陈某的手机一部,伪造的《购销协议》一份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扣押清单,商业服务合同、销售合同,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林某、吕某、王某、赵某、钟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