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6:40:56来源:法律常识
新闻发布会
备受关注的大连“5·22”宝马车司机撞人群致5死案,嫌犯司机驾车撞人细节和犯罪动机,大连官方最新案情通报披露了相关信息。
5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通报大连“5·22”案件有关情况: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截至目前,该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
关于案件细节和作案动机,通报中称: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11时40分许,刘某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时,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肇事宝马车辆
1、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
杨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犯罪,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意图。而本案嫌犯有明显的报复社会心理,主观上伤害目标明确,选择作案地点,显然不是过失性犯罪。
2、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杨律:报复社会,驾车撞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主观上有杀人或放任杀人后果产生的心理,表相上看涉嫌故意杀人。但故意杀人,犯罪指向是具体某个人,目标已确定具体,而不是针对不特定目标。本案嫌犯针对的是不特定目标,在作案前,他也无法确定具体伤害的人会是谁,因此,本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杨律:《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条文中规定可理解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开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样的社会危害后果,该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本案的司嫌犯其实施的行为,显然已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份造成了严重侵害结果,且发生在公共场所,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开安全的犯罪特征。
4、嫌犯会得到什么样的刑事惩罚?
杨律:通报中称嫌犯刘某“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说明主观恶性明显;“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侵害后果极为严重。法律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可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