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们科普一下深圳市刑事案辩护律师怎么委托,认罪认罚下律师辩护新思路

时间:2023-05-27 17:38:51来源:法律常识

认罪认罚的有效辩护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聚法案例同时检索“刑事”“认罪认罚具结书”共找到33.89万个案例,若再加上“值班律师”四字后,数量仅有3.37万个,值班律师全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每个诉讼阶段的案例也仅有3.54%。近年来,认罪认罚制度愈发完善,但受传统刑事辩护观念影响,加之越来越多额刑事案件开始适用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并不高。

究其原因,首先是认罪认罚案件与传统案件不太相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中心不在庭审环节,已经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此种制度下,曾经的法庭之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对抗”的辩护策略现已难以适应。其次是缺乏量刑协商机制,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范围较小,不像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协商范围可以具体到罪名、量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这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主导着量刑协商的过程,若不能完善量刑协商相关规定,则无法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最后,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衔接机制断裂,值班律师在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中》被明确为法律帮助者,遗憾的是该意见中并未规定值班律师的地位可以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正因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转化没有相应规定,导致值班律师往往都是被动的参与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安排的任务。

确保认罪认罚有效辩护,律师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及核心要素,转变办理传统刑事案件的辩护理念,掌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策略。律师也应当构建促进和保障律师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机制。

首先,律师应顺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辩护理念应进行转变,从传统辩护的单一对抗模式转变为控辩双方主动的量刑协商新模式,毕竟认罪认罚为被追诉人提供了机会,让其得以从宽处罚。

其次,应构建量刑协商机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重心已经转移,自审判阶段前移至了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就成为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环节,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初步规定了量刑协商程序的相关内容,针对量刑建议的说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检察官要充分讲明认罪认罚前后逇量刑建议的区别,并将与律师沟通、协商的过程制成笔录并附卷移送,初衷是通过全程留痕,保障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自愿性,同时要求律师的意见检察官应充分听取,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官应充分进行论证和说理。

最后,应构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程序衔接机制。应为值班律师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无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参与认罪认罚,对案件有一定的了解,相比被追诉人另行委托辩护律师而言,值班律师直接转化为法律援助律师或委托律师,更有利于案件的衔接性与诉讼效率,使得值班律师工作摆脱较大的波动性,若给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可提高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与实质性,促进后期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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