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8:16:13来源:法律常识
2023年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在官方网站发布了11份“立案指南”(试行),包括“国内民商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企业破产案件、再审案件、行政案件、财产保全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等。为方便阅读及参考,本文汇总整理如下:
注:“立案指南”的原文链接为:https://www.szcourt.gov.cn/lawsuitPlatform/type/150/1
一、立案指南之一国内民商事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国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不含知产类、海事海商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案件;
3.有关信用证纠纷的案件;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5.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6.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7.中院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劳动争议、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依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别、相关破产申请未裁定受理或破产案件已裁定终结的除外);
8.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认可港澳台法院判决;
9.中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0.对中院生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1.公益诉讼案件。
(二)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案件;
3.涉环境资源的民事(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一审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4.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5.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
(1)当事人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起诉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或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开具证明之日在本院辖区的居住情况,已居住满一年的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查询证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4.证据材料;
5.原告或其代理人已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证明材料。
注:
1.起诉材料一般提交电子版。
2.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立案审查阶段应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案件需另提交纸质版,起诉状和证据应同时提交对方当事人人数份。
3.纸质版起诉状及授权委托材料收取原件,其他材料收取复印件。原告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四)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深圳××人民法院
附:证据目录及证据。
起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写明纠纷的客观真实情况、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5.证据目录写明提交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数、页码排序及备注项。
6.起诉状落款写明起诉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立案指南之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
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注: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二)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环境资源民事(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4.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其他民事案件由各基层法院按辖区管辖;
5.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起诉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当事人是外国籍(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护照等身份信息证明材料。
(2)当事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原告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③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
注:
①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②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③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中国公证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④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①授权委托书需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②港澳台、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③港澳台、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可以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当事人予以确认;
④港澳台、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该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该当事人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
⑤港澳台、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外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转递、核验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境外形成的起诉材料中,私文书证无需公证认证,公文书证需公证认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涉港澳台的需要公证转递或核验。
5.原告或其代理人已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证明材料。
三、立案指南之三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范围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2.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3.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二)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审理制度。
(三)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参见立案指南之一,涉外案件参见立案指南之二。
四、立案指南之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及认可港澳台法院判决案件的范围
1.与我国签订有互惠关系的双边协议或有缔结、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的判决;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
(二)申请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承认外国或认可港澳台法院判决书申请书原件,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外国人写明国籍);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判决由何国或何地(港澳台)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国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国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商业登记资料;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可持身份证明直接参加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参加诉讼,应提供经注册地公证转递、核验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材料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应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等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除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材料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应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5.境外形成的申请材料和证据,私文书证无需公证认证,公文书证需要公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外文需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件。
五、立案指南之五企业破产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破产案件范围
申请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
(二)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范围
福田、宝安、龙岗法院受理该院相关执行转破产案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6)有关债务人的住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涉诉涉仲及执行情况、实际营业状况、所涉相关行业、股东认缴及实际出资情况、大致负债等情况的尽职调查报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
(1)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7)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8)有关债务人的住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涉诉执行情况、实际营业状况、所涉相关行业、股东认缴及实际出资情况、大致负债等情况的尽职调查报告。
3.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或债务人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4.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重整的批准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情况。
(4)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
(5)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的审计报告。
(8)债务人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9)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
(10)评估机构作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
(11)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12)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13)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14)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15)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16)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和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5.债务人自行申请和解
(1)和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及投资人同意债务人和解的文件。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文件;债务人系国有企业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和解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的依据以及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费用的筹措。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13)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即财产的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情况,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2)债务承认,应当列明债务人所负担的无争议的债务总额、债权性质、债权清偿期限、方式等。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单独列明争议债权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应当拟出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如延期偿付债务、分期偿付债务、金钱清偿债务、实物抵偿债务等,明确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六、立案指南之六再审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1.对各基层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行政判决、裁定(行审案件除外)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中院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法院再审审查不予受理,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直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对中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中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是指生效判决列明的原被告双方,不包括第三人);
5.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基层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1.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2.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刑事再审,应当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四)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申诉、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3)证据和证据
2.当事人主体材料一份,包括: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开具证明之日在本院辖区的居住情况,已居住满一年的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amr.sz.gov.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www.cods.org.cn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盖生效章或提交生效证明)。
注:
1.当事人提交的纸质版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并整理成册,可以同时提交电子版。
2.新证据必须在证据目录中特别注明。
(五)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 一、二审诉讼地位) :×××,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 ,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诉讼地位) :×××,……。
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 (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 (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项、第×项规定,请求再审立案。
二、依法撤销广东省××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第×项。
三、 依法判令……或驳回……诉讼请求;
……
四、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每一项作为一点并详细说明)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十一项……,申请再审。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现提交如下新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上述新证据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系何种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一)……。(二)……。具体哪一证据系伪造,原证据、原事实具体情况。
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写明何种事实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何种原因错误,应当适用××法律。
五、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处理。
六、送达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写明何种情况下获知案件情况。(二)一审向何处送达,采用何种公告情况。(三)未到庭应诉的原因。
……
新证据(无新证据的不需列明)
写明证据和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向法院递交材料的日期)
七、立案指南之七行政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
1.对市级、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下案件除外: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4.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的案件;
5.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深外派机关(构)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案件;
6.本市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二)基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
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市辖区内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深圳市涉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
2.以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深外派机关(构)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案件除外);
3.对市级、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提起的以下案件: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4.其他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除外)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专利、垄断除外)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由深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环境资源第一审行政案件(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按照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机制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原告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开具证明之日在本院辖区的居住情况,已居住满一年的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代码查询证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4.证据材料①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其他证据材料,并提交上述决定书的送达证明;
②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时,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③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注:
1.起诉材料一般提交电子版;
2.原告身份证明材料等必要时需按照立案要求提交原件供核对。
八、立案指南之八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范围
1.中院一审案件的诉中财产保全;
2.按照民事诉讼审级标准由中院管辖的诉前财产保全;
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二)基层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范围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诉中财产保全;
2.按照民事诉讼审级标准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前财产保全;
3.国内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诉前、诉中或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
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提交紧急情况说明;诉前及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对方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如由案外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书原件(担保人需在本院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担保书上签名);
5.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①担保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交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担保人为法人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担保财产资料(可选择以下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1)现金担保(提交担保人的深圳市辖区内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2)房产担保(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一个月以内的房产查询单)
①如果房产有查封,无法用作担保
②如果房产有抵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一半,否则不能用于担保;有抵押的房产需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
③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净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
(3)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必须写明提供担保的具体案件案由、案件当事人、担保金额、同意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和担保日期等;由担保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担保书,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7.担保数额
(1)诉中、仲裁中财产保全的,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2)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8.财产保全线索明细表
附常用财产线索示例:
银行:1.张三(户名)、账号:5XXXXX(银行账号)、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开户行名称,在支行开户的,具体到开户支行);
房地产:2.张三(所有权人)、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XX园X栋XXXX号(不动产详细地址)、深房地字第50004XXXXX号(完整的不动产权证号)、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南山登记所(登记协助单位);
车辆:3.张三(所有权人)、车牌号:粤BXXXXX(车牌号)、深圳市车辆管理所(登记协助单位);
股权:4.张三(持股人)、XXX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757XXXXX](股权标的公司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冻结股权份额:XX%(冻结股权份额)、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协助单位。部分准备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协助单位为联合产权登记中心,请核实清楚);
股票:5.张三(股东名称)、股东代码:A45654XXXX(股东代码)、证券代码:6XXXXX(证券代码)、证券简称:XXXX(证券简称)、冻结股份份额:XXXXX股(冻结股份份额)、股份性质:流通股(股份性质)、XX证券交易所(登记协助单位);
商标:6.张三(权利人)、商标注册号:26XXXXX(商标注册号)、商标申请号:46XXXXX(商标申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管理局(登记协助单位);
专利:7.张三(权利人)、专利注册号:26XXXXX(专利注册号)、专利申请号:46XXXXX(专利申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管理局(登记协助单位);
9.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案件,需通过仲裁委员会提交保全材料;
1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需提交起诉状和情况紧急的证据。
九、立案指南之九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1.行政赔偿案件;
2.司法赔偿案件。
(二)申请国家赔偿应提交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开具证明之日在本院辖区的居住情况,已居住满一年的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被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申请赔偿应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
①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应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②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应提交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③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应提交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④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应提交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十、立案指南之十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范围
1.中院第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或与中院同级的法院生效民事案件主要被执行财产在本市辖区的执行申请。
注:刑事案件财产部分执行由刑庭提交,当事人申请执行向刑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中院执行仲裁裁决情形: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本数);
(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
(二)基层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范围
1.基层法院第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或与其他基层法院生效民事案件主要被执行财产在相关辖区的执行申请。
注:刑事案件财产部分执行由刑庭提交,当事人申请执行向刑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基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情形: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未特别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数+1份)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①本院一审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深圳市商事仲裁机构、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财产地须在本院辖区);
③深圳市商事仲裁机构、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送达情况函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执行依据文书生效证明(省内法院裁判文书不需要)。
5.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提交保全财产清单,如《保全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7.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8.申请人收款账户确认书。
(五)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请求事项:
事实与依据:
此致
深圳××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申请书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3.证据目录写明提交的所有证据。
4.申请书落款处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立案指南之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立案指南(试行)
(一)中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
1.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终局仲裁裁决;
2.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各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
(二)申请的时间
1.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各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开具证明之日在本院辖区的居住情况,已居住满一年的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仲裁裁决书和送达证明。
注:
1.申请材料一般提交电子版。
2.现场提交纸质版的,申请书及授权委托材料收取原件,其他材料收取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仲裁裁决和和送达证明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四)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份及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