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8:29:45来源:法律常识
经过激烈角逐
福鼎法院2018年度十大经典案件
评选结果出炉啦
01
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43件系列执行案
承办人:陈秋媚
案情简介:由于被执行人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依据(2017)闽0982民初2560号等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143件,该系列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判决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共计2082595.82元;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则不追究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本案受理费由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立案后,承办人高度重视,全面了解双方诉争焦点,其中申请人多数表示势要追究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承办法官多次走访申请执行人,组织多场协调会掌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主动约谈被执行人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后果。2018年3月23日,执行局邀请原诉讼阶段承办法官,分诉求、分批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经调解,申请执行人均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将该系列案的执行款汇入本院的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均表示不再信访、上访并不在追究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2018年5月7日,法院组织143名申请执行人召开案款发放大会,最终该系列案件均执行完毕。
推荐理由:该系列案件涉及范围广、数量大、人员众多、双方分歧大,且属长期上访、信访的群体性案件。福鼎法院高度重视,注重考量客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分阶段、分类别采取执行手段促成和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息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02
被告人朱某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承办人:潘其雄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帮在其住处生产水粿,为保持水粿的硬度,在生产水粿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添加硼砂的水粿销售给陈某经营的水粿汤饮食店。2018年1月23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饮食店的水粿进行抽样送检,水粿中硼酸含量为78.2mg/kg,经查,该批水粿购自被告人朱某帮处。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朱某帮经电话通知,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帮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水粿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帮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二、禁止被告人朱某帮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水粿,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推荐理由: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健康,与全社会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近年来,福鼎法院按上级院的统一部署,不断强化责任担当,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判处食品安全犯罪12件,以实际行动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和新诉求,确保福鼎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03
被告人谢济静、王秀珍拒不执行判决案
承办人:王锦熙
案情简介:被告人谢济静、王秀珍以共有的房产为宁德大金鹏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大金鹏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利息,该银行向本院起诉。本院依该行申请,裁定查封二被告人的上述房产,并于2016年9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大金鹏公司偿还该银行借款950万元及利息,该行对上述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于2016年10月9日生效。因大金鹏公司、谢济静、王秀珍等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该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4日向二被告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二人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清空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其二人拒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清空房产,并于2016年11月15日陆续将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继续分别租赁给他人,擅自收取租金共计30.5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因拒不执行判决,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王秀珍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25日,二被告人仍将上述房产继续租赁,擅自收取租金1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本院于2017年11月间将二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福鼎市公安局。经审理,二被告人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王秀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推荐理由:二被告人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出租,并将所得租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二人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04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案
承办人:郑秋卉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汪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男孩张某乙(壹级精神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6年生育男孩张某丙。2015年开始双方常因经济及妻子常外出喝酒唱歌争吵导致隔阂日渐增多,且丈夫时有殴打妻子。后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男孩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各给张某乙抚养费1300元,每月支付给张某丙抚养费1300元直至张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经与原、被告进行背对背沟通交流,了解到原、被告婚后大部分时间感情尚好,能共同面对困难及照顾两个孩子。承办人劝导原告,双方已风雨同舟十余载,要多为孩子考虑,尤其长子,将来甚至一辈子都需父母的照顾,若离婚,任何一方单独照顾长子都很困难,也会影响次子的生活学习,只有双方齐心协力才能抚养好两个孩子。同时批评教育原告,告知家暴的危害,夫妻争吵在所难免,有什么问题好好沟通,暴力行为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作为男人亦要懂得珍惜家庭、爱惜妻子。承办人亦告知被告,婚姻生活需双方共同经营,发生矛盾应及时化解,否则矛盾越来越深,劝导被告多为孩子考虑,若不想离婚,更要积极面对双方存在的问题,不能故意分房居住或者冷处理,建议被告换个工作或少出去喝酒应酬。通过承办人的劝解引导,原告表示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亦保证不再殴打被告,被告亦表示辞去保险工作,搬回家里居住。双方牵手和好。
推荐理由:古语云“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虽然近年来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大多数人的婚恋观也发生很大变化,离婚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父母离婚了,孩子就无法在一个健全的家庭中成长,很多离异的孩子由于缺失父母的关爱、教育及引导,往往性格孤僻、偏激,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的婚姻是个特殊的婚姻,因为有一个特殊的孩子需要父母长期甚至是一辈子的照顾,还有一个正在读小学三年级,如果没有父母管教,可能就会影响他今后的学习生活。而本案原、被告感情并未真的彻底破裂,双方结婚十余载,亦有感情基础。通过本案调解,双方最终牵手和好,并认识到婚姻的意义和责任,学会如何经营婚姻,照顾孩子,尽到为人夫妻和为人父母的责任,让两个孩子能够在健全的家庭中成长。
05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林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案
承办人:郭益芳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晶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10 000元及利息,但林晶晶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判决于2017年11月10日生效。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执行案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林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判决生效后多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4月24日间,林晶晶乘坐飞机往返香港、菲律滨、阿联酋、越南、泰国、韩国共计6次。其中自2018年1月15日本院限高期间至今,明确乘坐飞机出行4次。2018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晶晶微信账号,反映林晶晶常年从事海外奢侈品代购等,请求限制林晶晶出境,并提供林晶晶微信截图,证实2017年11月24日从中国珠海乘坐飞机至韩国;2018年1月23日,从香港国际机场飞往韩国;同年2月28日,其出现在荷兰;同年4月23日乘坐飞机至香港进行代购;同年5月12日,林晶晶从韩国仁川飞往香港;该朋友圈中,林晶晶多次晒卖奢侈品如GUCCI、Bvlgari包、rimova行李箱等。2018年6月28日,经审查后,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作出限制被执行人林晶晶出境的强制措施,并于次日送达福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2018年8月27日,林晶晶主动向本院履行还款义务并出具悔过书,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执行谅解书,本案执行完毕。
推荐理由: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职业特殊性,被执行人可能存在更换国籍逃避法律执行的可能。针对被执行人经常出入境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职业特点,对其护照、港澳通行证进行限制,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到本院履行还款义务。
06
被告人张华受贿案
承办人:许嘉
案情简介: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华经劳务派遣至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担任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开展辖区内相关公安管理工作,2017年4月28日升任桐城派出所第三警务队辅警副队长。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华利用其辅警身份和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桐城派出所辖区内娱乐会所、足浴城等被管理对象钱款共计人民币278 2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推荐理由:本案是福鼎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移送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被告人张华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辅警身份及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管理对象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体现了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07
福鼎市泰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执行案
承办人:游绍平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泰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平、狄圣文、福建大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陈品观、陈品格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元及利息。经调查,大吉刀剪与厦门某公司向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850多万元。其位于福建省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南首的厂房已于2015年5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并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经过协调,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大吉刀剪等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偿还5万元;2019年3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每年偿还200万元。同时,福鼎法院与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2018年10月18日大吉刀剪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对该厂房的查封,该企业正常生产。此外,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福鼎法院陆续受理大吉刀剪案件共计13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185.40万元,且经过法院主持,均陆续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截止至目前,该企业已履行债务2400万元。
推荐理由:福建大吉刀剪五金有限公司是我省最大一家刀剪五金企业,职工400多人,其公司“大吉”商标2006年被省政府评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全国刀剪行业排名第三,公司生产的大吉牌刀剪已成为皮革、制鞋、服装三大制造行业首选品牌。在该系列案件中,福鼎法院坚持柔性执行理念,注重考量客观实际,统筹协调,促成和解,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注重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既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08
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强、许某莲、庄某强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韩林
案情简介:张某强、许某莲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5日,福鼎信用社与张某强、庄某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庄某强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强在申请办理贷款手续时,许某莲在信用社提供的小额贷款申请面谈调查表上签字。借款后,因张某强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福鼎信用社与张某强、庄某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福鼎信用社依约发放借款后,张某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福鼎信用社要求对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约定,予以支持。根据小额贷款申请面谈调查表上许某莲签字,可知许某莲对张某强向福鼎信用社贷款事实的知悉与同意,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强、许某莲共同偿还。福鼎信用社主张张某强、许某莲应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符合约定,亦未超出福建省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予以支持。庄某强自愿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故应对张某强向福鼎信用社借款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强、许某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张某强、许某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次诉讼损失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庄某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推荐理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仅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本案中,小额贷款申请面谈调查表表上体现的信息是对借款人及其配偶资信状况及信用等级情况的调查了解,虽然该表不是正式的借款合同,但这是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的必经流程之一。从借款人的配偶许某莲在调查表上签字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不仅配合信用社的调查,为配偶举债提供了便利,更体现许某莲对配偶张某强向福鼎信用社贷款事实的知悉与同意,因许某莲对配偶负债事实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夫妻二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在认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标准上,在配偶一方举债的情况下,要注重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但对《解释》列举的共同签字与事后追认,不应拘泥理解,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探究配偶以行为或其他形式表现的夫妻共同意思,包括为配偶举债积极提供便利的,比如在办理贷款的其他材料上签字确认或提供相应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等)及账号等也可推定夫妻二人有共同意思表示。
09
原告朱某诉被告廖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承办人:林小玲
案情简介:2017年9月间,廖某因与朱某就读小学期间产生的矛盾,遂召集何某等3人,在校门口拦截朱某,将其先后带至学校及一小区附近小巷,由何某和廖某对朱某采取摔打耳光、脚踢腿部、用拖鞋抽打脸部等方式进行殴打并索要现金130元,李某、包某起协助运送转移作案地和威慑作用。殴打行为致朱某受伤,经鉴定,认定朱某属轻微伤。受伤后,朱某先后在市医院和福州儿童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因四侵权行为人均未成年,且情节显著轻微,公安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朱某便诉至法院向四侵权行为人及其父母索赔。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涉及“校园欺凌”,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起诉。福鼎法院经审查,对侵权事实及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作出认定,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综合侵权行为导致朱某产生精神损害,及以未成年人标准来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酌情支持部分。并判决:由四未成年人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625.07元;廖某和何某的父母各承担35%的责任,李某和包某的父母各承担15%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许多学校在重视知识教育的同时,弱化对学生的法制与规则的教育,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临威胁。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不可姑息,“欺凌者”长期欺负他人,追求暴力和为恶的满足感,养成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规则的不良性格,“受害者”通常在身体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留下长期的心理阴影,两者都会埋下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整体的纪律和风气。旨在通过此类案件审理,加强对社会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10
被告人雷能进、侯林敬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
承办人:缪怀亮
案情简介:2016年以来,被告人雷能进、候林敬、朱有利、陈常彬、李宗光、陈体海、兰成成等人形成以雷能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福鼎市山前街道、点头镇、太姥山镇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法院认为:雷能进等人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及财物损失;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雷能进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朱有利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陈常彬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李宗光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陈体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被告人兰成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七、被告人候林敬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推荐理由: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福鼎市审判的首起涉恶案件。以被告人雷能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犯罪活动,携带刀具强行进入娱乐场所逼停正在唱歌的群众并肆意寻找复仇对象,造成酒吧、店铺等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混乱、群众心理恐慌。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滋长好赌者赌博恶习,扰乱经济、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院依法认定其等人为恶势力团伙,并依法处刑,体现了“抓早抓小”和“打准打实”的理念,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并在福鼎法院2018年
和谐机关温馨家园活动上
进行了颁奖仪式
通过经典案例以案释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始终是鼎院人不变的目标
福鼎法院必将再接再厉
为福鼎发展和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