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科普一下晋城地区口碑好的刑事诉讼律师,山西黑老大 出狱

时间:2023-05-28 13:13:15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5月23日,程幼泽高调出狱现场。视频截图

封面新闻记者 梁波

12月9日,经代理律师朱孝顶、杨学林两人向封面新闻(thecover.cn)证实,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高调出狱”案,将于12月14日至16日在山西阳城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方起诉书显示,程幼泽在今年5月23日出狱前,曾通过狱警多次传话,以及使用狱警手机电话联系、违规安排会见等行为。

检方指控程幼泽等人罪名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此案原定于10月18日开庭,因辩护人申请事项众多而延期。

出狱前

违规用狱警电话传话?

据阳城县检察院“阳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关于山西晋城所谓“黑老大”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包括程幼泽本人在内,检方一并指控涉案被告人14人。

检方查明,2016年5月,程幼泽多次通过晋城监狱狱警王鹏传递消息,使用王鹏的电话联系、违规安排会见等方式,与被告人刘某、贺某香等人商量,让多找点人、找些好车,为其组织出狱迎接仪式。

5月15日,程幼泽先后向刘某、李某林传递到晋城监狱会见消息。16日,在晋城监狱狱警张宏庆的违规安排下,刘某、贺某香等人在监狱会见了程幼泽,商量了程出狱迎接事宜。会见结束后,按照程的意图,刘、贺二人到李某林家中,与另外几名被告人商量迎接事宜。后又经过一次商议,具体策划和设计任务交由赵某。

赵某策划设计了欢迎仪式:程出狱出狱时,由身着黑色短袖T恤、黑色裤子的统一服饰“黑衣人”,列队夹道欢迎,统一喊口号。

据起诉书,前述人员商议的迎接仪式还包括燃放礼花炮、鞭炮等。

迎接时

曾造成道路严重拥堵

据起诉书,5月23日早上,在刘某、李某林等人组织下,前往晋城监狱迎接程幼泽的人员有180余人,豪车50余辆。迎接队伍分别在上午8点30分、9点、10点三个时段,分别造成招商银行晋城分行晋普山ATM分点通往监区方向路段、监狱管教楼前道路和监狱大门10余米外路段等道路交通严重堵塞。

起诉书称,在监狱管教楼前,蒙某录等人指挥20余名黑衣人,在道路列队彩排,并将14盘一万响鞭炮及8个100响礼花炮,摆放在监狱门口附近及沿途道路上。上午10点,蒙某录、程某林各持一束鲜花,带领20余名黑衣人进入晋城监狱管教大楼内,列队迎接程幼泽出狱。监狱干警要求程幼泽给其家属打电话解散迎接人员,程幼泽予以拒绝。晋城监狱副监狱长李志宏与刘某、贺某香等人谈话,要求撤离鞭炮,遣散人员,否则不予释放程幼泽,并安排狱警请求驻监狱武警中队派警力维护秩序,但迎接人员仅将鞭炮拖离一段距离,仍在距离监狱大门10余米外的路段聚集。

11时30分,程幼泽身着白色唐装,在刘某等20余人簇拥下,从监区走出,在通过分列两排、夹道欢迎的黑衣人中间时,黑衣人在赵某指挥下,统一向程幼泽喊“三哥好”,程幼泽挥手回应,礼花炮、鞭炮燃放时间长达10余分钟。引来大量群众聚集,围观,导致该路段交通完全阻断。

检方称,迎接程幼泽出狱的人员、车辆在晋城监狱附近长时间聚集,大量鞭炮、礼花炮摆放、长时间燃放等行为,导致监狱附近秩序混乱,严重干扰了监狱的正常工作秩序。迎接程幼泽出狱的相关视频迅即被微信、互联网等媒体大量转发,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检方认为,包括程幼泽在内,刘某、李某林等其余11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程幼泽等8人为首要分子,赵某等6人为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14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程幼泽、程某林、毕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代理律师称

“高调出狱”是别人搞的

“高调出狱”事件发生后,5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晋城警方将程幼泽刑事拘留。6月8日,检方批准逮捕。当日,晋城市中院裁定撤销(2016)晋05刑更562号刑事裁定,对程幼泽不予减刑。

12月8日,程幼泽的代理律师杨学林通过实名微博透露,这起引发关注的“高调出狱”案将于12月14日至16日,在山西阳城法院开庭审理。

“我们将对程幼泽作无罪辩护。”杨学林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程幼泽未策划安排“高调出狱”,“别人搞的”。至于通过狱警违规会见,以及用狱警电话联系监外人员,杨学林回应称“缺乏证据证明”。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交通事故 律师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案件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当事人 债务 公司 打官司 刑事案件 肇事罪 离婚协议书 交通肇事 债权人 交通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逃逸 找律师可靠吗 被告人 法院 甲方 鉴定 合同 赔偿 车祸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人民法院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事故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