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江苏省刑事方面的律师咨询热线,2020年江苏警官学院招生简章

时间:2023-05-28 13:15:35来源:法律常识

学院概况


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警官学院是我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1982年成立江苏公安专科学校,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2012年起先后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联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警务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院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另有安德门、龙潭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学院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警察体育教研部(警务指挥与战术系)、基础课教研部、法律系和研究生教育部等教学院系。现有教职工682人,其中专任教师373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201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337人,公安部津贴专家、省“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等各类高层次人才98人次,省部级教学名师5人,省级教学和科研团队10个。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生近6000人,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263人,警务留学生17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生约4000人。

学院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方针,秉持“无私奉献”校训和“政治坚定、学习勤奋、作风踏实、警纪严明”校风,着力培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基础扎实、文武兼备的高素质政法公安专门人才。1978年复校以来,学院累计为全省政法公安机关培养输送6万多名专门人才,其中80%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领导干部,近十年来毕业生占全省总警力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左右。毕业生中有2000多人次受到二等功以上表彰,近百人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或省劳模称号。

经过多年发展,学院建立了公安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公安学”一级学科被列入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拥有公安技术、法学、公共管理、国家安全学、网络空间安全等5个省重点建设学科。学院设有16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其中刑事科学技术、侦查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法学、警务指挥与战术、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2个专业入选江苏省一流本科专业。建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3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26门。建有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个、省部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7个。建有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近代警察史博物馆、枪械发展史博物馆。

学院坚持科研服务人才培养、服务公安实战、服务领导决策的鲜明导向,建有江苏省反爆炸技术工程实验室、江苏省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13个省部级科研平台。近三年,获批国家级项目4项、省部级项目80余项。围绕推进高水平公安智库建设目标,全面加强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部省“双智库”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决策咨询能力,取得了一大批具有推广价值的重要成果,省智库在江苏重点智库三年建设综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省部智库PAI值评分位列CTTI法律与公共安全领域智库前十名。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与各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警察教育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常年开展全省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培训和外国警察培训。近年来,先后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代表团来访,多位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院被公安部确定为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执行单位、中欧警务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建有3个公安部训练基地,并积极开展警务留学生教育。


招生计划


江苏警官学院

2023年计划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1500人,全部为公安专业,面向江苏省招生。


招生条件


江苏警官学院

招生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未婚,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不超过22周岁(200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且高考时户籍所在地是江苏并在江苏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心健康,适应学院教学要求,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和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一)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1.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或者本人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7.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0.被开除团籍或者被开除学籍的;

11.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1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5.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7.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18.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9.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2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1.家庭成员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2.本人有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影响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具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身体条件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2.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无脊柱侧弯、胸廓畸形、驼背等;

4.无三度单纯甲状腺肿;

5.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

6.足弓正常,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7.无下肢静脉曲张;

8.无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9.五官、体型端正,面容或者身体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术后明显瘢痕、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

10.面颈部无瘢痕,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瘢痕(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

11.无文身,无腋臭,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少白头;

12.任何一眼裸视视力均为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

13.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无嗅觉迟钝;

14.听力良好,任何一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15.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无精神病史;

16.无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学校在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和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标准进行,首次复查不合格按规定参加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其他处理,逾期不参加再次复查的视作不合格。

(三)面试、体能条件

1.面试。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考察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2.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成绩合格(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体测项目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4个项目,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测项目合格标准为:男生50米跑9.2秒以内,立定跳远2.05米以上,1000米跑4分35秒以内,引体向上9次/分钟以上;女生50米跑10.4秒以内,立定跳远1.5米以上,800米跑4分36秒以内,仰卧起坐25次/分钟以上。


面试、体检、体测与政治考察


江苏警官学院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检、体测(以下简称面试)并接受政治考察,面试和政治考察合格,符合我院专业选科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招生专业学科组录取分数线后,方具备被录取资格。

(一)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实行预报名。面试工作前,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于6月15日至19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seea.cn,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进入报考公安院校考生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意报考的均须参加)。

(二)面试工作于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在学院浦口校区进行,面试日程安排、面试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学院确定并通过各级招办和媒体公告,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单、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三)面试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视为面试整体不合格。

(四)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在录取考生之前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录取规则


江苏警官学院

(一)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考生录取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投档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仍相同,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

(三)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四)公安专业在提前本科批次录取,限具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因为高考信息填报错误责任自负。

(五)对江苏籍考生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需符合拟填报专业(组)选科要求。即公安学专业(含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等专业)首选科目不限,再选科目限选政治;公安技术专业(含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防范工程、数据警务等专业)首选科目限选物理,除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再选科目限选化学或生物外,其他专业再选科目不限。

(六)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因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学业标准不能正常毕业的后果自负。

(七)公安专业招收女生不超过计划人数的15%。


收费标准


江苏警官学院

(一)学费:公安专业按6000元/生·年标准收费(详见苏价费〔2014〕136号)。

(二)住宿费:浦口校区1200元/生·年(6人间),安德门校区1100元生·年(6人间)(详见苏价费〔2002〕369号)。


学生资助


江苏警官学院

学院为学生设立各级各类奖、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毕业就业


江苏警官学院

学院对修满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警官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公安专业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404号)的有关精神和当年国家、江苏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达到由省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划定的笔试、面试分数线,经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等程序,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招生咨询


江苏警官学院

招生咨询电话:025-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jspi.cn

学院网址:www.jspi.cn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q.jspi.cn/xxgk/zsksxx.htm

纪委监督检查处电话:025-

纪检监察机构电子信箱:jw@jspi.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邮政编码:210031


在本章程发布后、招生工作结束前,如上级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章程由江苏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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