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5:37:56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刘某清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资深刑事律师唐玉娟(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涉嫌犯罪】:盗窃罪
【办案结果】: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初,刘某清来到东莞找工作。在厚街陆续找过几家公司应聘,但均以公司住宿条件不合意为由拒绝公司招聘。后几家公司均以其宿舍财物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清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刘某清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迅速找到辩护人,咨询相关情况。经辩护人详细的解释之后,家属委托辩护人代理该案。
代理该案后,辩护人数次会见刘某清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且到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结合刘某清所述及办案机关的案件证据,刘某清的确有盗窃上述公司财物的行为,存在2年内3次盗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立案的情形,但实际盗窃金额不高,盗窃数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结合案情,辩护人认为刘某清符合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情形。
后辩护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沟通案情,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将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