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5:53:44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1月20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池某某等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九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图为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池某某、代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王某某与刘某某、陈科某、潘某某、匡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池某某、陈某某、代某某为首要分子,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科某、潘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以及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六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代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同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符合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池某某、代某某、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池某某、代某某、陈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秦某某、韩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各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池某某、代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七年、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方贵林、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熊兵兵、陈某某、秦某某、韩某某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六个月。
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用时仅11天,判后释法析理,九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同时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强化依法严惩的同时,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