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7:29:39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龙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枣庄市市中区。2019年5月13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患病暂未收拘)。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17日向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206国道路被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金正矿业公司门口路段处,与由东向西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道路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龙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逃逸。2019年5月7日,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