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8:05:01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追索40多万劳务费,法院判决获支持
近日,萍乡中院审结一起普通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支持原告诉请的40多万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萍乡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聘请原告刘某为营销业务人员,实行业务费包干,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的包干事项;随后被告出示了相应的授权书,授权原告办理与包钢公司的相关业务事项。原告在与被告进行包钢公司销售利润收入结算时,双方因对分配的比例及未回笼货款利息、差旅等费用的承担问题达不成意见,原告随向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双方认可销售业务的合同毛利为1409602元,扣除15%的技术服务费后,该销售业务的分成毛利为1198162元,但是双方对分配比例及利息、差旅等费用承担争议较大,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聘请原告为其营销业务人员,并实行经费包干,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的诉请的劳务费结算条件是否成就;原、被告的劳务费结算是按销售毛利的三七分成结算还是按四六分成结算;被告反诉原告承担逾期120天未付款的货款利息及律师费差旅费是否合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劳务费给原告,关于律师费及差旅费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被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劳务费43万多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刘某,驳回被告公司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