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3:02:55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法制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吴昕
“我自己公司并没投入钱,所有资金都来自客户,而且是通过银行走账有正规手续的,我们只是赚取了外汇交易的中间差。”面对涉嫌非法经营近610亿元的指控,赵某宜当庭辩解。
从今天起,“全国最大地下钱庄”系列案在兰溪法院开庭,系列案包括8个团伙,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超过70人。今天,赵某宜等9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正式开庭审理,是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一个团伙。
该案将择日判决。据了解,本案涉及的其他团伙也会陆续在兰溪法院审理。
控制64家公司做生意 员工大多是会计出纳
40岁的赵某宜是诸暨人,早年与妻子郑某在义乌做进出口贸易,在和“老外”打交道的过程中,赵某宜发现市面上对外汇交易有着极大的需求,很快,赵某宜就做起了非法外汇买卖,也就是“钱生钱”的生意。
据检察官指控,从2011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宜伙同郑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境内和香港注册了义乌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至风汉博有限公司等64家公司,雇佣多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
除赵某宜夫妻外,该团伙还有其他7人,大多是财会人员,其中沈某为财务总监、杨某(女)为会计主管、陈某为出纳部主管。赵某宜公司的员工大多是会计或出纳,仅杨某手下就有六七位具体会计经办人员。
团伙之间分工明确。老板赵某宜掌控整个团伙,负责联系客户、资金调度、确定汇率;郑某担任总经理,帮助赵某宜管理公司业务,负责团伙资金管理、团伙成员工资发放等;作为团伙财务总监的沈某,具体负责联络客户,掌控团伙美金售出转账,以及与客户核账催款,和会计部记录团伙交易流水账目;陈某为团伙涉外业务主管,具体负责接收客户购买外汇人民币的入账核对,以及到境内各家银行利用NR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购汇。
此外,团伙中有专人负责赵某宜控制下所有公司的年审和银行开、销户,保管所有公司资料和印章,以及到银行购汇以及银行转账汇款需要的虚构合同、发票等。
赵某宜等9人利用其掌控的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30多家公司,在境内中信银行义乌分行等13家银行开设NRA账户,指使同伙到银行购汇制作虚假合同和出口发票,并以这些虚假材料通过银行NRA账号进行购汇。再倒手将人民币汇至通过控制公司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将人民币换汇成美元和港币,与客户进行结算,赚取中间差。
“地下钱庄”飞速发展 操控者成银行“贵客”
在庭审中,赵某宜当庭供认,他开办的公司中,大多数是为了开设NRA账户,然后应客户需求,利用客户的资金兑换外汇。
“银行能给我80个点的优惠,我能给客户50到60个点的优惠,我从中能赚到大约20个点的优惠。”赵某宜解释说,意思就是买卖外汇1万美元,银行给他80元的返点,他再给客户50元至60元的优惠,其他的扣除手续费就是公司的利润。
货币交易(图片来源于网络)
除了向银行购汇,赵某宜团伙还向非银行机构和个人购汇,比如他们从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外国客商处购买美元,外国客商将到中国采购商品所需的美元卖给赵某宜,按照商定的汇率,赵某宜把相应的人民币支付给外国客商在中国的手下萨汗、买买提(均另案处理)等人。
经司法审计,该团伙向香港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非法购汇超过1.25亿美元、非法购汇港元超过1.33亿港元,向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向非银行机构或个人非法购汇超过7000万美元。
赵某宜还特地建立QQ群加强与客户联系,一般有外汇需求的客户将人民币打入赵某宜控制的账户,赵某宜再通过相关渠道购汇兑换成美元,扣除中间差价之后,将外汇转给客户。
司法审计结果显示,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某宜等人累计非法购买外汇总额48.3274亿美元,累计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而检察官昨日指控赵某宜团伙非法经营数额近610亿元人民币。
赵某宜由此成了一个超级“地下钱庄”的控制者,作为团伙财务总监的沈某表示,自己也曾怀疑赵某宜这样操作是否合法,但赵某宜“洗脑”说,他们买卖外汇的行为符合国家积极推行的“走出去”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加之经常有银行负责人来公司拜访,案发前,赵某宜一度是各大银行争取的“贵客”,这让沈某消除了怀疑,跟着赵某宜继续做下去,直至案发。
银行人员被拉下水 成为非法经营帮凶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宜等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了非法经营罪,赵某宜还被指控涉嫌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赵某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国际业务部的副总经理韦某行贿,金额高达52万元。
行贿(图片来源于网络)
庭上,赵某宜承认的确有向韦某行贿。赵某宜说,因为与韦某所在的银行存在业务关系,有一次韦某通过赵某宜手下的业务员联系上他,并暗示说赵某宜公司购汇量大,要有钱大家一起赚。
“如果不给韦某钱,在韦某所在银行的购汇业务就可能停掉,或者对方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赵某宜说,在此情况下,自己才愿意给韦某送钱。其中最大的一笔43万元行贿款,也是韦某帮忙申请下来的中间收入,钱到赵某宜公司的账上之后,韦某打电话过来说身边朋友急需要钱,赵某宜先后给韦某打去了43万元。
赵某宜另一项行贿指控是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行贿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分行的职员王某13.8万元,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赵某宜对此表示否认,他当庭提出,自己不给王某这笔钱,业务还是照常能办理的。主要因为王某是银行内部人员,由王某办理购汇能争取到100点的优惠,13.8万是给王某的返点提成。
赵某宜的辩护律师表示,赵某宜只是一个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以为只要是银行允许的业务,不管是国内购汇还是境外购汇都不违法。律师认为,如果赵某宜在一开始做此种业务时,相关银行及监管部门能及时预警或禁止,赵某宜的交易金额就不会这么大。此外,赵某宜是在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揭发韦某和王某有受贿犯罪行为,行贿一节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