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3:49:42来源:法律常识
前天发出《奇案探讨:被害人索取高额赔偿后出具谅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该文披露了一个非常离奇的敲诈勒索案,完全一样的事实,竟然出现互相冲突、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
一是宁夏法院办理的被告人马某旭、马某铭故意伤害张某国案中,被害人张某国收取被告人马某旭、马某铭137万元的高额赔偿后出具谅解书,宁夏法院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是甘肃法院办理的被告人张某国敲诈勒索马某旭、马某铭案中,却认定被害人张某国以谅解为由索取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赔偿协议无效,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仅判处被害人十年有期徒刑,还责令被害人退还全部赔偿款137万元。对于被害人被殴打致伤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怎么办?甘肃法院的解释是:被害人先退还索取的全部赔偿款,而后被害人有权自行向被告人主张。
文章发出后,引起同行关注和讨论,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张某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建议申请再审。
最新获得的消息是:被害人张某国的申诉已先后被中院、高院驳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甘刑监64号)给出的理由是:
【案发当晚,你的亲属张弟纠集多人持械闯入马某铭、马某旭家进行打砸报复,后二马因故意伤害和损坏你财物被盐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害怕遭到你与你亲属一方的报复,避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二马亲属多次委托他人与你商议民事赔偿,你借机在实际支出医疗费3.3万元(二马已经支付5万元医疗费)、被毁损财物价值5.4万元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马某铭向庄派出所撤回对你亲属张弟等人故意毁损财物的报案,并从马某铭处获取所谓赔偿款共计137万元。故你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多数同行认可无罪意见,并希望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我今天分析论证:被害人以谅解、和解为条件索取高额赔偿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被害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我在《高价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兼评郭利敲诈勒索再审无罪案》一文中已经强调:
【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之目的的判断是定性分析而非定量分析。在侵权索赔中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首先判断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基础是否正当。其提出的索赔数额畸高或者畸低,在不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民事法律关系里是允许的。当然,如果维权方式不合理,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正当的目的,手段行为可以评价为其他犯罪。比如以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的手段去行使权利,无论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这些不正当的手段可能单独构成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罪。】
荆棘刑辩程兵在《人类的错误为何总在重复?论维权领域的敲诈勒索》一文中,对此问题做了详细阐述,摘录其中的部分观点:
【和财产权相比,身体权价值其实是不确定的,可以说生命无价、健康无价。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罚,以补偿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常见的。但是谅解书值多少钱?有没有法律规定?目前没有,公民之间协商的事,只要双方认可,法律就不加干涉,所以值多少钱都行。经济条件差的,对自由不看重的,可以少给,经济条件好的,对自由看重的,可以多给。不管给得再多,被害人都是行使合法的赔偿请求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不管依民法还是刑法,都可以向被告人主张赔偿,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在谅解、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不管提出多高的赔偿数额,都不违法,只存在是否合理、能否实现的问题。被告人也一点不傻。被告人愿意高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和解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从宽处罚甚至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政策也鼓励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之间谅解、和解,如果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和解,司法机关依法就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甚至不起诉。之所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是因为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受伤的身体或者精神得到修复和抚慰,减轻或者消除了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甚至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基于此,司法机关才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当然,也有个别案件,被告人并未赔钱,而是真诚道歉,抚慰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照样可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只是从宽幅度小一点而已!
综上,被害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二、法律没有也不宜对谅解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进行限高
很巧合的是,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参与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当时还认真讨论了是否有必要限定谅解和解中的赔偿数额等问题。
1.和解协议能否涉及被告人量刑的问题
一些地方主张和解协议中应当包含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其从宽处罚的内容;而反对意见认为,量刑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限,不容许当事人之间协商。经研究认为,和解与量刑密切相关,双方当事人有权就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和解协议中写明被害人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内容。当然,双方当事人不宜对量刑作出过于具体、明确的约定,即使双方作出了约定,对司法机关也没有约束力,司法机关在制作和解协议书时也不宜将双方具体的量刑约定写入。但是,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有必要充分听取并合理吸收双方意见,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所以,不能将“和解从宽”等同于“花钱买刑”。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取得的是被害人的谅解,而不是从被害人处“买刑”。
2.谅解和解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当限高的问题
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确有意见提出,经济赔偿的目的在于有效补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而非以金钱换取刑罚的减免,使被告人“花钱消灾”,因此,建议对当事人谅解和解的赔偿数额作出限定,比如规定只能略高于判决的赔偿标准,至多不得超过法定赔偿标准的三倍或者四倍。对赔偿数额限高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避免使社会公众产生“花钱买刑”“只要有钱不怕犯罪”的误解;另一方面防止被害人出现“漫天要价”“相互攀比”的投机心理。经研究认为,谅解和解的赔偿数额比判决的赔偿数额高,是正当、必要的,也是法律明确允许、鼓励的,因此法律才对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奖励,且奖励力度还不小。
谅解和解的赔偿数额比判决的赔偿数额高多少才是合理的,谁能说得清楚?可以说谁都说不清楚,谁说谁就错!因为个案情况太复杂了,人和人之间更是千差万别,不同的人对自己、对他人的“定价”都是不一样的。且不说现有人身伤害的判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就是已经明确、具体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未必合理、合情。比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算不算物质损失,能不能判赔?精神损害能不能判赔、赔偿多少合理?这些都是争议不断、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往往就是“两金”是否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情况,决定了被害人是否愿意谅解,进而跟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司法解释怎么能够对谅解和解的赔偿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并草率设定一个限额?
3.法官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由认定赔偿协议无效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生命无价、健康无价!公权不能随意干涉私权。我甚至认为,最高法院不仅没办法,甚至可能没权力对谅解和解的赔偿数额进行规定或者限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无权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由认定赔偿协议无效,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必将贻害无穷!
试想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参考标准的情况下,假如允许法官可以审查谅解和解协议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进而认定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那么必将造成审判工作的混乱。每个法官由于阅历经验、见识智慧、操守良知的不同,势必导致裁判各行其是。裁判标准一旦没有了统一性、稳定性,必将引发无穷的上诉申诉、上访闹访,造成法治的混乱。这样的后果,办理张某国敲诈勒索马某旭、马某铭案的法官预见到了吗?
该案法官认为:张某国在自己的人身权利、财物遭受侵害后,可以依法通过正常渠道主张民事赔偿,但却利用追究马某铭、马某旭刑事责任为由,强行索要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我想问问:张某国的实际损失多少?马某铭、马某旭应当赔偿多少才是合理合法的?将137万元全部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理据何在?
该案法官还认为,张某国退还全部赔偿款137万元后,对于其被殴打致伤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有权自行向马某铭、马某旭主张。也就是说,该案法官承认,马某铭、马某旭在预付5万元医疗费后,还应当继续赔偿马某国的物质损失。那我想问问:为什么不认定马某国的物质损失?为什么不直接扣除张某国遭受的物质损失后,再将多余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并判决张某国退还?为什么要让马某国另行向马某铭、马某旭主张物质损失,徒增他人讼累?
总之,只要被告人经济条件允许,且出于自愿,赔多少都可以。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出的,再多的钱,被害人都可以收,完全是合法的!法院和法官对此不作过多限制、干涉,才能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当然,为了避免被害人互相攀比,也避免被公众误解为“花钱买刑”,对于高额赔偿,可以也有必要适当保密。所以,司法解释才专门明确规定:“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被告人无法支付高额赔偿,不能获得被害人谅解怎么办
不管最高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司法机关,都未禁止被害人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只要双方自愿,被告人有能力支付,我认为多多益善!
如果被告人愿意赔钱,但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人确实无法满足,被害人就不予谅解,怎么办?司法文件给出了解决方案:被告人能赔多少就赔多少,被害人不谅解不要紧,照样可以从宽处罚,只是从宽幅度小一点而已。比如:量刑指导意见就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再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现有法律已作出明确指引,给了双方权衡利弊、讨价还价的足够空间。法官无需越权干涉他们自愿达成的赔偿数额,只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根据赔偿和谅解情况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四、法院支持谅解和解协议当事人反悔的严重后果
本文所涉离奇敲诈勒索案,我之所以格外重视,是因为涉及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法院如果支持谅解和解当事人反悔,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被害人谅解和解是极其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被告人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解,往往都会尽量满足被害人的要求,这是合理、正常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和解,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后,如果被告人反悔说当年不是自愿赔偿,要求被害人返还部分甚至全部赔偿款,此要求合理吗?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同意的,其反驳理由很简单:既然你要回赔偿款,那我就撤回谅解和解,法院当年对你从宽处罚就错了,需要推翻原判、再审加刑!
法院能支持被告人反悔吗?我想,只要是懂点逻辑的法官,都不会支持被告人的诉求,否则就全乱套了。不仅谅解和解从宽制度会被瓦解,以诚信为基础构建的一切制度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法治就更是奢望了!
假如有人不仅支持被告人反悔,还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且又继续让被告人享受因被害人谅解情节而获得的从宽处罚,那我就只能无语了。让历史去评判吧!
五、附录
本文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司法文件的规定,作为附录,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1.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2.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对双方达成谅解、和解协议的,规定了明确而又具体的量刑标准。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2)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办理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的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22日发布)也对谅解和解作了专门规定。
(1)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2)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