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6:47:1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李虎 季军
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执行通缉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临时寄押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关于临时寄押期间辩护律师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在临时寄押期间,辩护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理由是临时寄押具有临时性,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还可能会导致其他办案风险。也有观点认为,在临时寄押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且非因法定事由,应当安排律师会见。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临时寄押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围。临时寄押是公安机关为了执行通缉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临时性羁押措施。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临时寄押必须凭通缉令或者拘留证、逮捕证等有关法律文书,因此寄押之日即视为立案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除非存在法定的不许可会见情形,侦查机关应当允许辩护律师会见被寄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辩护律师及时介入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与一般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相比,临时寄押受地域、交通情况和警力安排等因素影响,存在寄押期限不确定以及寄押环境复杂等特点,对于被寄押、与外界失去联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会见,辩护律师能够及时掌握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律师会见权源于刑事诉讼本身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的司法机理,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均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明确“三类”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因此,只要辩护律师所持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等材料和手续齐全,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不属于本地管辖容易导致办案风险等理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综上所述,临时寄押期间应准予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