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7:22:21来源:法律常识
伤残、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法律变化(以北京为例)
在201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多数地区,自然人因遭受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不统一的,即所谓“同命不同价”,赔偿主要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造成这一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城镇与农村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存在户籍制度等原因。因此,在往年遇到咨询者询问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们最先询问的就是:“您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往前追溯,明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法条依据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伤残、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数额所依据的标准,需要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这些数据主要由各地统计局进行统计并公布。
当然,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来到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逐渐增多,在城镇发生人身伤害的农村户口务工人员,也经常会以城镇标准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但需要在诉讼中提供长期务工的相关证据,所以并非所有类似案件都能据此统一获得赔偿。
逐渐地,由于中国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体系逐步完善,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率先对于部分案件统一了相应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相同)虽然指向的案件不具有普适性,但至少在法律规范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此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统一赔偿标准上开始取得重大变化。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之疑问》所作答复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地方城乡差距越来越小,有关赔偿标准的差异自然会越来越小甚至趋同。”随之而来的便是各地展开的试点。
2020年3月,北京高院率先展开试点,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所依据的标准统一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试点统一的案件类型为交通事故类案件,赔偿数额趋近于城镇与农村标准的平均值。
2021年,《民法典》颁行,为了逐步健全并优化赔偿标准,9月27日,北京高院再次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所依据的标准统一为“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知将案件类型扩大到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再次将赔偿标准提高,而且直接在通知中备注了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使得人身损害的赔偿能够统一保持在较高的标准。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最高院及各地方法院会逐步全面统一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赔偿金的高线标准,真正实现“同命也同价”。
王挺律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
中国律企商学院EMBA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丰台区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美丽公约公益组织特聘律师
受聘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医盾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律师
曾担任北京电视台《数说北京》栏目客座嘉宾
诉讼成功案例刊载于《工人日报》、《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网》、《新浪网》、《腾讯网》、《中国青年网》、《中工网》、《北京法律援助》等十余家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