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爆料知识:永嘉地区擅长刑事起诉律师推荐,温州市永嘉县村长被判死刑

时间:2023-05-29 17:58:27来源:法律常识

2018-03-01 07:08 | 温州都市报

协助政府土地征用,利用职务便利向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索取好处……2月27日,温州一起村主任索贿案在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当地纪检干部,及有关街道、村镇代表等50余人旁听此案庭审。此案由永嘉县监察委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协助政府土地征用

村主任向企业索要“好处费”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银川一家铝材公司与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书,打算在永嘉南城街道黄屿村建造永嘉家居建材装饰市场。之后,该铝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注册成立永嘉奥兴建材有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该项目。2015年2月,时任黄屿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在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过程中,向胡某索要征地的好处费。

2016年2月,奥兴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投得该地块后,李某多次向胡某索要财物,并最终和奥兴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该公司分三期向李某支付170万元好处费。2017年6月、8月,李某先后索取奥兴公司现金50万元、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据查实,李某从2013年开始当选黄屿村村委会主任,并于2017年4月连任,奥兴建材项目进场后,李某的主要职责包括作为黄屿村代表,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永嘉县南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后协助政府继续开展征地各项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及土地权属、亩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统计、核对等,并协助发放各项补偿款。

以 “摆平这么多人”充当借口

明知“有借无回”还写下借条

据介绍,为助推当地经济发展,永嘉县政府这几年不遗余力,多举措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来不少投资。奥兴公司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为永嘉县重点招商项目而成立的,该项目投资金额达1亿多元,占地面积逾23亩。

该招投标项目从开始到最终落实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李某深知自己在其中的作用。2015年2月,奥兴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约见李某,希望其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积极配合完成有关工作,并做好村民思想工作以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李某开始索要好处费。

奥兴公司负责人胡某说,李某曾多次约见他,同时每次都提着一个大包,包里是被征地户的一些资料,摆出来给他看,说自己要“摆平”这么多人。胡某表示,为了能顺利推进项目,这些被征地户的青苗补偿费和三产返还费用都需要村委会主任帮忙,不能得罪李某,双方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好处费从200万元谈到最后的170万元,约定分三次给付。

将一个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作为自己的赚钱工具,李某事后供述,他是因为债务缠身才铤而走险,并认为自己做得很隐晦。李某交代,他多次将自己在协助项目进场过程中的作用摆在胡某等人面前,作为索取好处费的资本,而在两次收取好处费时,更是写下“借条”给奥兴公司。但双方都知道,这是有借无回的。

在招商引资中以权谋私

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责

在前天的庭审中,李某对索要好处费一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上,李某辩解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此,公诉人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2014年至2017年征地工作开展过程中,李某协助完成征地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在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指出,李某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以权谋私利,阻碍项目开发,损坏了政府形象,更损害村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公正的判决,扫清腐败之污、涤荡社会风气,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永嘉法院就此案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村里招来“金凤凰”,永嘉一村主任竟索要百万好处费,还敢明目张胆打借条!》,编辑 王艳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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