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49: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一人酒后驾驶电动车撞上汽车导致两车受损。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途经宜春市区时与被害人邹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卢某和电动车乘客张某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卢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68.95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系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提醒
饮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无论是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都不应该酒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