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明了!镇雄县好的刑事案子律师事务所,公安民警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30 06:24:54来源:法律常识

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保护问题思考


我国公安机关一直以枪支为打击恶性犯罪的重要武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利和使用枪支的范畴以及条件,但大都是规则性的描述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所以在变化莫测的生活中,这些规定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伴随着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状况也不断地像复杂化暴力化发展尤其是刑事犯罪比之前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的出现,也要求着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武器也要不断地升级改造。而要求公安机关普遍的装备枪支,也正是目前状况的要求。虽然现有的法律有保护民警在特定条件下中使用枪支保护自身权益的表述。但在实际的执法勤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催促着立法者加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去改善目前的状况。

一、盘点近年来案件,分析用枪问题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都密切关注着公安机关的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执法能力,但很少有人去关注民警的自身安全问题。当我们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会想到警察,认为警察有枪就应该维护着社会安全。但当人民警察在暴力犯罪案件中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去维护这一切。透过近年来发生的一切案件,看民警用枪的现状。

案例一、“1.27哈尔滨袭警案”2017年1月27日16时59分,哈尔滨110报警平台接到报警电话说是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曲玉权与同事以最快速度到达了现场。但最后单曲玉权却在现场被犯罪嫌疑人打死。在此过程中,五名犯罪分子反复殴打我们两名警务人员。而最可悲的是,两名警务人员没有佩带枪支。造成我们民警一死一伤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民警自身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案例二、“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案”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在昆明市火车站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一行人发动了暴恐袭击。在这场暴恐事件中,公安机关迅速反应打击暴恐份子。不过遗憾的是,最先抵达现场的民警都没有携带枪支等压制性武器,只有警棍。在附近的旅馆之中,两名手无任何武器的民警被歹徒砍伤。而最初可以制敌的车站派出所,手里的武器却只有木棍和警棍。这样的武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带着锋利的砍刀和匕首却无能无力。大多数暴徒是被后来支援的特警击毙的。如果最先抵达现场的民警都合法佩带枪支的话,果断开枪击毙暴徒,就不会造成民警和人民群众的大量伤亡。

案例三、“5.2安庆枪击案”2015年安庆火车站黑龙江安庆县徐纯合在火车站与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最终结果是徐纯合被警方开枪击毙。但在此过程中,民警最开始是不愿意使用枪支,但徐纯合变本加厉,不仅夺取了民警的齐眉棍还准备抢民警手中的枪支。在民警手和头部受伤的情况下,才开枪击毙徐纯合。这个案件在事后经过严格的调查分析认证,民警开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当时无论是民警个人还是其家人都面临着舆论和社会人民的指责,说其滥用枪支滥开枪。我国民警在制止犯罪时不仅还流汗付出,还要在事后承受巨大的压力,民警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纵观以上案例,公安民警在处置相关案件时,自身的装备甚至保护不了自己。今年来民警牺牲人数不断地上升,其中不少是民警缺乏有效的制敌武器造成的。枪支的有效配备以及警用枪支的使用和事后审查相关的配套解决都是减少民警权益损害的有效保证。

二、我国公安用枪的缺陷与不足

全国各地发生的袭警案件急需去我们的相关机构去反思去解决。这些案件的发生无不体现出我国现行枪支管理法律的缺陷和不足与我们公安机关实际操作有很大的出入,给民警带来很多问题。

(一)管理死板,关键时刻无枪可用

我国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极为严格。造成严格管控枪支的原因很多,这其中有几个是最重要的。

1、“五条禁令”出台,严控枪支。2003年1月份公安部为了整顿公安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好的社会形象下发了“五条禁令”,[]该项禁令主要是禁止随意携带枪支。违反上述规定之后,不仅对当事民警进行严厉的处理甚至是开除辞退,而且还对主管领导进行处分撤职。在“五条禁令”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对枪支的管理不是很严格。甚至到达一定级别之后都有专门的配枪,不用来回上交申请领取。但是禁令出台之后,领导都害怕枪支使用过程中出事故,追求平安无事,不再鼓励民警进行执法勤务中使用枪械。而且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丢失枪支的各项罪名。这里尤其参考了随庆军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法反思与重构》[]。甚至有的地方领导出台相应的文件,使警用枪支都收回管理库。这样以来,民警在处理违法犯罪时无法使用枪支,更不用说在紧急情况下,利用枪支来维护人民群众甚至自身安全了。

2、申领枪支程序复杂,步骤繁琐。在这几条禁令之下民警想申请用枪的程序特别繁琐和复杂。本人曾去我们当地派出所调查,我们当地派出所只有两把手枪。而且枪支库是的钥匙是有两名民警分别管理,想要申请使用枪支必须提前写好申请。申请使用枪支的原因地点以及使用区域都要写清楚,经相关领导批准之后还需要保管钥匙的两名民警同时在场才能取出枪支。而最关键的是,都是枪支和弹药分离的。取出枪支之后还要申请相应的弹药。这一套程序下来,需要花费很久的时间。如果民警单纯的日常巡逻配备枪支,他们也不愿意大费周章申请。而碰到紧急情况,这些步骤更是无法应急。公安机关严格管控公务用枪是好,绝对管控防止枪支滥用,但另一方面却致使民警用枪“萎缩”,导致袭警案件时常发生。这样下来,民警非但不能维护社会治安,甚至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所以这些法律制度已经严重影响公安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挫败公安机关的制敌力。

(二)法律无明确规定训练时长,紧急情况不会使用枪支

我们国家公安机关的民警平时的集训少之又少,基本只有在上级部门举办体能训练活动时才集中训练一段时间。而在平时能集中训练只有武警和特警这样的武装警察。严格意义来说,特警训练的时间也是屈指可数的,而更不用说派出所这样的一线民警。在这里无论是身体素质训练还是各种制敌武器的使用都屈指可数,而枪械的使用训练更是无从谈起。

1、上级部门组织训练次数较少,本身无训练条件。每一名新警入职之前都会经过一段时间的新警培训期。在这期间都会学习一定的枪械的使用技巧。但对于绝大数民警来说,这是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摸枪了。入职之后,单位很少会组织民警进行枪支训练,慢慢地本来就掌握不是很好的枪支使用技巧会更生疏。我们国家的《枪支管理条例》以及《人民警察法》都没有规定警察应该每年训练多少发子弹,每年需要有多少次的训练。国家法律无规定,训练的枪支子弹的费用就很难从上级批下来。北京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的原院长以前接受采访时曾经说过,目前现状的的民警对枪支有很大的认识和训练空间。他表示一位民警在没有训练够六七百发子弹时,就不应该配枪去工作。真正的神枪手真正会用枪的民警都需要大量的真枪实弹的训练出来的。据调查,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枪支管理制度都是很严格的。但是香港的每一名警察每年大概训练200发左右子弹,每年保持训练3次.而这些训练量,[]在国内是远远的达不到的。

2、训练不贴合实战,不实用。“3.01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案”中,最先抵达的持枪民警向暴恐分子射击,但是连开五枪都没有射中暴恐分子的要害部位。这些细节问题已经严重说明我们民警平常的枪支训练已经不足以应付实战了,在这种实战中,无法近距离的快速移动射中目标。据了解,目前我们国家基层民警的枪械训练是沿袭传统的15米和25米的静态靶。而且在一些考核和教科书中,对于枪械训练都是最基本的会开枪而已。这种训练根本不足以应付如今多变的社会状态。某警察学院的一名教官说,大多数来培训的民警持枪姿势和持枪动作都是不标准的,他们对枪支的认识都存在着错误更不用说对枪支的构造,理论认识了。传统的枪械教学,都是从法律理论上对持枪者的约束,教会你什么时候该使用枪支什么时候不使用枪支,但是很少有贴近实战的教学练习。枪支的使用是根据案发现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平常的教学和训练之后,必须保持多样化的训练方案。应根据不同的场景,依据不同的参考物做出不同的持枪射击动作,更精准的达到射击目的。改变以往的训练方式,探索实战训练方法,这样使民警无论身处怎么的处境,都能有效的射击。

3、法律善后问题难解决,不敢开枪。在生活中经常听到有人抱怨,为什么警察在危急时刻不敢向犯罪分子果断的开枪。面对这种指责,民警也觉得很无奈。“3.01云南昆明恐怖袭击案”中,有持枪特警连续击毙五名歹徒。但是当央视记者采访他时,他却说了一句,开枪之前我考虑了很久。该特警的回答正是体现出目前我们公安机关民警持枪开枪心态。在各种涉及枪支的案件中,每个民警都不敢果断的去开那一枪的。“2014年广州火车站砍人案”[]3月6日上午8时,在广州火车站有人持刀砍人。赶往现场执勤的民警当场击毙一名犯罪嫌疑人。而最终这位民警得到嘉奖,成为英雄。“2014年云南上访男被击毙案”[]2014年5月15日云南镇雄公安击毙了一名开车冲撞当地群众的犯罪嫌疑人。当地警方表扬了这位“依法果断开枪”的民警。但这位民警却没有广州火车站开枪那位民警幸运。警方表扬他之后,在群众之间引起了强烈的争议。有的认为不应该开十二枪去击毙一位没有对他人造成威胁的无辜人,还有的认为就是应该击毙他。还好在于最终警方没有处分这位民警。但可以肯定的是下次遇到这种情况,这位民警肯定不是那么果断地扳动扳机去开这一枪了。两种案件下,最终的结果却有些不同。这种处置结果肯定会对民警心理产应相对应的影响。没有法律的保护,在开过枪之后面对着不确定的结果,有可能面临处分有可能是被撤职还有更坏的结果。所以更多的民警选择不带枪不开枪也是情有可原的。要解决这样的问题,立法者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必须给民警一个善后的保障,不能让民警既流血又流泪。

三、发达国家或地区警用枪支法律制度分析

(一)美国警用枪支法律制度

美国公民合法持有枪支量是世界首位。但是美国的枪支暴力型犯罪案件量也是世界前列。这意味着美国的警察也必须持有枪支,而美国警察持有枪支更是美国警察打击暴力犯罪的必要的武器。枪支杀伤力是世界各国警察强制手段的最高水平,如果滥用会造成很大很多不必要的伤亡。但美国对其警察的权益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其警察开枪的条件也很宽泛。

必要合理原则和生命威胁原则[]是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必要原则。必要合理原则是指警察用枪的时刻,对于警方的执法活动有可能造成威胁,而使用枪支造成的严重后果又足以抵消这种威胁时,警察自己可以选择开枪。而生命威胁原则,在美国几乎每个家庭都持有枪支。警察和平民生命是平等的,在此情况下赋予了美国警察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如果遇到威胁自身安全或者涉及到他人生命安全的同时,可以根据威胁的程度去选择开枪。1985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田纳西州诉加纳的案件明确了“威胁生命原则”,如果警察在有合理的怀疑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或他人生命造成伤害或者是威胁便可以开枪。然而虽然美国警察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开枪之前开枪之后还是有几套的程序要走的。美国警察在开枪之前也是需要口头警告对方的,但美国开枪之前的警告和我们国家公安机关的鸣枪示警不尽相同。原因是鸣枪示警的话,会对过往群众造成伤害,而且还会使犯罪分子由于恐惧变本加厉自己的袭击行为。由于枪支管理制度不同,而在我们国家恰恰相反。最后,美国警察枪支管理最完善的地方就是善后工作对开枪警察法律保护工作。美国警察开过枪之后如果遭到法律问题,他们所在的警察局相关部门会向开枪涉事的警察提供专门的律师,帮助他们度过所面临的问题,走相应的法律的道路。如果开枪警察因为心理上的问题,警察局还会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战胜心理问题。最后如果因为开枪问题不想干警察这份工作时,警察局会帮你积极协调换成其他工作,让开枪警察毫无后顾之忧。

(二)香港地区警用枪支法律制度

大陆和香港地区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之下,体制方面有所不同,尤其是警察管理体制方面。在内地,我们公安机关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在香港地区他们依据的是《警察通例》和《警察程序手册》。尤其是香港地区警察用枪方面和我们内地有所区别。

首先香港警察使用枪支和大部分国家相似,都遵循几个原则。香港警察法律《警察通例》中要求香港警察在警察配枪之前都让其遵循自律和克制原则、绝对需要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合理原则和最低限度使用原则。[]其中遵循自律和克制原则、绝对需要原则、最后手段原则都是比较强硬的规定。要求每一名警员在开枪之前都必须要慎重思考这些要求。《警察通例》要求警员达到制敌目的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枪械。要求不得任意使用枪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这和大陆“五条禁令”有很大的相同之处。而绝对需要原则,在《警察通例》中体现出,如果没有别的办法来完成自己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任务是,才可以使用武力。最后手段原则,顾名思义,没有前期的较“温和的手段”是禁止直接使用致命性武器的。这三种原则都是硬性规定必须遵守的,而不能有丝毫的差错,警员别无选择。合理原则和最低限度使用原则都要求使用枪支造成的结果要各方面都达到合理比例。这两种原则给予了警员一部分自由裁量权。然后香港警方在《警察通例》和《警察程序手册》中,对警员使用枪械,从具体使用到结束面面俱到都有详细的解释和规定。给警员明确的指示,避免了日后再具体的实际情况中出现别的问题。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仅是警员使用枪械进行了细化而且增加了以后对此立法工作的可行性。最后香港警察在保管和使用枪支过程法律文件规定的特别详细,在制度规章上充分体现了权力的赋予与监督并重的思想,较大程度的保护了警员的权益。

四、美国、香港地区警察用枪法律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吸收和借鉴外国和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内地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内地与美国和香港地区的文化和制度方面有所差异,但是美国和香港地区的警察制度较于我国内地相对完善。为了促进我国警察用枪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这两个地方的警察管理制度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

(一)警用枪支管理法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警察使用枪械的规定。但这两部法律文件颁布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严重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要求。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已经远远的与社会脱节,无法保证正常的社会需要。因此应该修改法律,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我国的这两部警用枪支法律都是具体把民警应该或者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都罗列出来。但是罗列的情形,永远不可能把现实中的实际发生的事情全部描述出来。而美国的“生命威胁原则”和香港警察《警察通例》中要求的“合理原则”都赋予了警察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让警察根据自身训练情况和现场的情况合理使用枪支。这些原则,看似很简单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避免了警察措手不及和犹豫的时间,为维护和制止犯罪提供了时间。我们以后的立法完善的过程就可以借鉴美国和香港地区的这些原则,在法律条文中增加类似的司法实践原则.

(二)加强并改进民警枪支训练水平,提升法律素质

近年来的爆恐案件的不断增多,公安机关的民警牺牲的人数也不断增加。尤其是“3.01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案”发生后,公安部门加强了对基层公安民警的枪支训练程度。虽然我们公安民警的枪械训练活动不断加强,民警的枪械使用技巧也不断地的加强,但是距离我们实战的目标还是很远很远的。相比之前,我们公安民警虽然实弹训练次数不断地提升,但是与实战却严重脱节。首先我们公安机关应该在每个省份建立有实弹练习基地,每年都让我们的公安民警进行几次枪械训练。应该结合我们不同的实战案例学习实战经验,根据不同的警种学习不同的射击课程。然后定期组织民警对枪械法律知识进行学习,打消他们畏惧的后顾之心。掌握枪械法律规定,灵活运用提高枪械法律素质养成健康的心态。保证枪支训练次数的条件下,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设置专门的射击训练场馆,促进民警经常性的进行射击训练,贴近实景射击模拟,提高民警在危急情况下的枪支使用能力。民警法律素质的提升,更有助于枪支在法律的管控下使用。

(三)完善救济,解决后顾之忧

我国的警察开枪之前大多犹豫不决,因为其担心自己接下来的行为是否合法。大多数警察开枪之后心理上也需要承受相当大的压力,对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综合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相关的建议。第一、设立或者对接专门的法律机构针对开枪民警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认证,确保民警合法权益。让民警不能在制止犯罪后,还要为自己的合法行为担惊受怕。第二、在公安机关设立警察心理辅导室,让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针对民警开枪后的心理进行辅导纠正减少警察开枪之后的心理疾病,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步入正常生活。第三、完善警察使用枪支后法律层次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警察使用枪支后的法律保障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学习借鉴完善的警察枪支管理制度结合我们国家内地的具体情况发展我们特有的警察公务用枪管模式,在保证民警自身安全的同时保证公安机关维稳社会的重任。


刘文博

常法中心 执业律师

法律专业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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