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介绍:宿迁地区刑事诉讼律师如何委托,我们要强化(),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

时间:2023-05-30 11:55:14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障线上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2月19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庭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互联网庭审活动是指依据视频传输等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询问、听证、庭前会议、调解、庭审等诉讼活动。在线庭审活动与线下庭审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庭审活动是否采用互联网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用互联网庭审方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前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等相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采用互联网庭审方式:

(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四)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互联网庭审情形的。

第三条 当事人因健康、交通等客观原因无法到法院开庭的,可申请采用互联网庭审方式。当事人申请采用互联网庭审方式的,应在举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决定是否准许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刑事案件进行互联网提讯或庭审时,承办法官应提前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辩护人、被告人亲属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技术人员配合上述部门和人员做好庭审技术保障。

第五条 适宜进行线上听证、调解、速裁等民商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案件,积极探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在线提讯或庭审。

二 证据提交

第六条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将证据以拍照、扫描、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涉及实物证据的,当事人应在庭审前邮寄给承办法官。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质证。

第七条 确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在庭前举证且预期在庭审时方可提供证据的,必须提前三日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庭审时,当事人线上出示证据的,该当事人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能够在线查阅。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并另行安排线下质证。

三 庭审前准备

第九条 书记员应当庭前与各方当事人确认庭审信息的收悉情况,在技术人员协助下完成庭前测试,指导当事人接入网上开庭系统。提醒当事人在庭审前检查设备,确保在庭审时保持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电力充足的状态。

第十条 庭审准备阶段,技术人员应当配合书记员通过视频核对证件、人脸识别等方式对诉讼参与人进行身份认证,确认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无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出示自己的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的,出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四)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出示律师证及委托手续(或指派函)。

法庭在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时,应听取对方当事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书记员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后,除宣布常规庭审纪律外,还应在庭前书面告知或当庭告知下列庭审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诉讼参与人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视音频效果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二)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确保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三)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做到吐字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语言;

(四)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连线,按撤诉或者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判决处理;

(五)诉讼参与人参加网上庭审时应按开庭要求着装;

(六)诉讼参与人发言或者提问,应当经过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

(七)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不得鼓掌、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让无关人员进入视频、随意站立或走动、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传播庭审活动等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的录音录像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庭审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的,可强行关闭其语言、视频功能;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仪表整洁,着装规范: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其中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并佩戴徽章,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

(二)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没有着装规定或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的,着正装;

(三)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四)刑事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四 庭审

第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不得旁听网上庭审或直播,不得与当事人在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庭审时,可在法庭调查第一阶段安排证人出庭。数名证人出庭的,必要时可由法警庭外集中引导待证证人,防止证人观看庭审直播。

第十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庭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过法庭许可,并至少在庭审前一日向法院提交旁听人员的身份资料,经核定身份并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第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期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可继续进行庭审。

第十七条 庭审笔录经主审法官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给诉讼参与人签名确认,并将当事人口头确认内容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互联网开庭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下载庭审录音录像和笔录进行存档,并引入内网电子卷宗及科技法庭系统。

五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一条 各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材料、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庭函、诉状、答辩状、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随案同步扫描形成电子卷。

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市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如上级法院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杜之辛 刘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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