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了解一下江都区刑事上诉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对策

时间:2023-05-30 13:42:26来源:法律常识

3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其中,针对老年人赡养问题,法院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赡养可以分工,免除赡养义务无效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张某(男)与孙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张甲、张乙。1994年3月,张某夫妇与张甲、张乙在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析产协议一份,对拆迁款及房屋进行了析产,同时在协议中约定:“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各自独立生活、相互无经济瓜葛。”

张某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费自理,放弃向张甲索取赡养生活费的权利。孙某于2010年去世,张某现独自租房生活,每月享有国家发放的补助180元。2021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张乙支付赡养费。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张某年逾八十,仅凭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张甲、张乙作为儿子,应履行赡养义务。遂判决:张甲、张乙自2022年1月起每月各负担张某的生活费800元,张某自2022年1月起产生的医疗费由张甲、张乙各负担二分之一。张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经老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工赡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赡养责任。为人子女者,应铭记父母生养之情,回报父母养育之恩。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显示,严某(女)与丈夫(已故)育有孙某1、孙某2、孙某3三个子女。严某现已八十三岁高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

法院提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当前江苏省大约有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7%的老年人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3%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机构养老。

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违背老年人意愿,强行送养或者阻碍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行为将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严某已至耄耋之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由养老院为其提供生活照料、疾病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系其为提高自身晚年生活质量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其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新京报记者 李阳 徐杨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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