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4:11:54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资深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毛某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毛某、田某、毛某龙、周某(周某于2019年1月中旬加入)经密谋“碰瓷”后,由田某、毛某龙负责到饭店物色酒后驾车的对象后通知毛某、周某,由毛、周驾车尾随并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不敢报案的心理,威胁被害人交付赔偿款,所得赃款由毛某龙管理,供四人日常花销。共作案五宗,敲诈勒索所得款项合计15100元人民币。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本律师在接到毛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与毛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与核实证据。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达自己的悔意,认罪态度良好。同时辩护人发现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分析案件材料后,对公诉机关指控毛某犯敲诈勒索罪不存在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毛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异议。辩护人从现有的证据中分析认为:毛某只是共同犯罪的一员,四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并不存在起诉书中指控毛某是共同犯罪人员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事实。同时从该共同犯罪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四人组成犯罪团伙,既然无犯罪团伙,当然无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说。
辩护人就上述两点进行了着重辩护,结合被告人是初犯等情形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犯罪集团,被告人毛某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毛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经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