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1:11:40来源:法律常识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消杀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酒精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六)未按照要求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毒、有害废物,造成病毒传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盗窃、诈骗、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 恐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
(十三)有其他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奖励条件
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安阳市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情况;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每举报一起行政案件奖励10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举报一起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
(三)被举报案件涉案货值较大的,可以按照涉案货值对举报人酌情进行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1000元。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对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奖励。
(三)实施奖励时,奖金在1万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兑现。
五、举报方式
(一)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邮箱:hnayyqjb@126.com。
(三)举报电话:0372-5118205
(四)举报信邮寄地址:长江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安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邮编:455000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
安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