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6:13:4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今日惠州网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此举释放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治信号。惠州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林建源律师,邀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此次疫情来势汹汹,也足以让我们静下来反思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关系。”林建源表示,我们应敬畏自然、敬畏生命,保护好野生动物,与自然和谐相处。
如果食用野生动物引发疾病传染,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林建源称,如果行为人食用野生动物后,知道自己患了新冠肺炎,但其主动就医,如实报告患病经过和状况,主动接受治疗、隔离,这种情况下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反之,行为人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后,故意隐瞒病情、隐瞒接触史,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冠病毒传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可判死刑。此外,行为人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后,如果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可判有期徒刑7年。
林建源表示,广大市民应当知晓保护野生动物有关法律法规,并坚持做忠实的遵守者。否则,一旦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可能引发严重传染性疾病,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大家应摒弃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远离“野味”,树立健康饮食文明新风尚。
◎案例
非法猎捕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要担责
2018年夏至2019年初,付某、王某、陈某利用钢珠弹射、猎狗围猎的方式,在青海省乌兰县柯柯镇老虎口等地区多次非法猎捕高原野兔和高原山鹑,共计31只。2019年1月5日,3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6月20日,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付某管制4个月,同时判决付某等3名民事被告赔偿“三有”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40元。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小洪山附近捡拾到一只死亡的鹅喉羚,并进行加工处理。其欲对外出售,后因无人购买,在市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鹅喉羚,属哺乳纲、偶蹄目、牛科,被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此外,食用野生动物或因食用而购买野生动物者同样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综上,不管是捕猎、出售、收购、食用或者为食用而购买野生动物的,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林建源称,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第十条明确规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法律知多点
1 行为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刑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在我国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3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惠州日报记者张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