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1:10:39来源:法律常识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杨清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诈骗一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清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1月起,被告人杨清河先后以安阳市读去读来读书社、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安阳市安居乐业中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店为平台,以借书押金、诚信理财、投资房地产、投资煤矿、购房认筹、原煤预定、超越人基金等形式,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隐瞒其控制公司连年亏损和资不抵债的事实,虚构资金用途,面向安阳市及周边地区非法集资43 348 199 955.19元。集资后,杨清河除将少量集资款用于煤矿和房地产等生产经营项目外,将大量集资款用于偿本付息,购买房产、车辆、金条、金币、工艺品、字画,办理高尔夫会员,设立会所个人享受,赠送他人车辆、钱款,向社会捐款,维持空壳公司的运转等;杨清河试图通过私募基金、公司上市、银行贷款等方式转移集资债务,又通过变卖房产、向海外汇款等方式大肆转移资产,致使1916003524.31元集资款不能返还。
被告人杨清河明知没有偿还能力,隐瞒其非法集资无力兑付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3月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使用非法集资涉案不动产做抵押,分别以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郑州光大银行黄河路支行分两次贷款共计240 000 000元。贷款后,杨清河将以上贷款和其他资金统筹使用,至案发时,杨清河控制的超越集团关联公司共支出资金321 919 172.91元,其中生产经营性支出仅有78 074 429.84元,其他资金用于归还其他银行贷款利息、承兑汇票非法贴现费用、归还非法集资利息、购买高档家具和车辆、个人挥霍等。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杨清河偿还贷款本金20 000 000元,尚有贷款本金220 000 000元不能偿还。
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清河和张海生(另案处理)商讨后,张海生召集超越集团26名职工入股,以25万元的价格从泸州窖龄年份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白酒2328箱(6瓶/箱),利用集资群众急于兑付集资款的无奈心理和对白酒价格的错误认识,将其中购进价格为230177.67元的2055箱零2瓶白酒采取收取80%集资票据加20%现金(折合共计1 663 272元)的方式兑付给超越集团的集资群众,其中收取集资群众集资票据1 330 617.6元交给超越集团抵消杨清河集资债务,收取现金332 654.4元按入股比例分给入股人员。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杨清河又指使李四兵(另案处理)、申正义(另案处理)以同样方式给集资群众兑付并从中牟利。被告人杨清河伙同他人诈骗数额共计6 535 878.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清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1916003524.3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清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220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杨清河诈骗他人6 535 878.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清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了辩论。
整个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鉴于此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依法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集资群众代表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文章出处: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