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专业讯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罪,电动车和半挂车车祸

时间:2023-05-30 15:11:43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48岁的田德文一直向湖南三级交警部门反映: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交警大队作出的“01”号事故认定书,有错误。

12月28日,田德文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01”号事故认定书上写的“减速让行带”,应为减速标线;认定书上表明村道上骑电动车的女子有优先通行权,但路口却挂着交通提示牌“支线让干线,抢行起祸端”;认定书上载明骑电动车女子无任何违法行为,但她没戴头盔,多年来交警部门一直强调,不戴头盔违法。

事发现场。图片

湖北省一名参与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以下简称国标)制定的交警,证实了田德文所说。他介绍,国标中没有“减速让行带”一说,只有减速让行线,事故认定书一定要严谨不能口语化表达。此外,“倒三角形”是减速让行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田德文所涉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片显示,澧县交警说的“减速让行带”不是减速让行线,而是减速标线。

“01”号事故认定书制作者之一李晓军受访时称,事故认定书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庭审后,拆掉“支线让干线,抢行起祸端”交通提示牌,不是交警所为,是交通部门干的。

田德文希望交警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然而快四年了,他陷入怪圈中:法院要他找交警重新事故认定,交警让他找法院重审。田德文找到湖南省交警总队要求纠错,省交警总队先是热情接待,而后是杳无音讯。他通过公安机关12389平台多次投诉省交警总队不作为,但没有得到回应。

澧县交警认定田德文此次事故负全责。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半挂车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

2019年1月20日下午4时15分许,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朱家岗社区城西幼儿园附近十字路口(207国道和村道交会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时长19秒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村道上,一名未戴头盔的女子骑着电动车由南往北行驶。当驶到十字路口中间时,电动车与一辆由西往东的半挂车车头右侧下方相撞。半挂车司机急忙向左打方向盘,滑行后停下。女子倒地不起。

相关判决书显示,事故发生时,半挂车车速为42—47公里/小时;电动车是非机动车,速度小于20 公里/小时。

12月28日,半挂车司机田德文向记者介绍,他是湖北省荆州市人,事故发生当天他从湖南省桃源县拉了一车废纸运往荆州。车祸发生后,他急忙拨打120和122。随后,急救车来到事故现场,将女子送往澧县人民医院。

当事女子姓夏,时年66岁,车祸夺走她的生命。司法鉴定书载明,车祸致夏某某受重伤,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

田德文介绍,他一边办理保险理赔,一边等候交警通知。2019年2月27日,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田德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不服,并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起复核。支队做出复核结论: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复核结论下达的第4天,田德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澧县交警大队“01” 号事故认定书载明,田德文对事故负全责,夏某某无违法行为,不担责。

“01”号事故认定书在形成原因分析一栏写到:田德文驾车经过划有减速让行带的十字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认定书载明,经我队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研究认为:田德文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通俗点说,澧县交警认定田德文全责的原因是:国道上有减速让行带,电动车应该优先通行,田德文没让电动车先行。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事故认定书上说,路口东西两侧的国道上均施划减速让行带。事故现场图片显示,减速让行带,是数条微微耸起的、破旧的交通标志线。

“01”号事故认定书,成了法院判案的主要证据。

2019年10月24日,澧县法院判田德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澧县法院审判此案时列举的第一项证据,便是“01”号事故认定书及支队的复核结论。此外,该院还认为,田德文违反了道交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

田德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院。

2019年12月10日,常德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澧县交警认定圆圈内的交通标线为减速让行带。图片

是减速让行带还是减速标线?

田德文不服判决的原因是,他认为“01”号事故认定书有三处问题。

田德文介绍,他在庭审时反复说,澧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是判案重要依据,此依据有问题。减速让行带不能施划在主干道(国道)上,该标线应当是减速标线;事故现场挂有交通提示牌:“支线让干线,抢行起祸端”,国道是干线,村道是支线,有优先通行权的是他;交警部门违反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没有对电动车作车辆属性鉴定。如果鉴定,电动车大概率是机动车。交警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反复告知公众:骑电动车摩托车要戴头盔,不戴头盔属违法行为,夏某某没戴头盔,怎能叫没有违法行为?

法庭并没有采纳田德文的意见。但庭审完不久,“支线让干线,抢行起祸端”的交通提示牌,被人拆除。

12月28日,田德文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说,夏某某已逝,家人心痛万分,痛苦是他引发的,虽然赔偿已到位,但他至今良心不安。自己指出夏某某没戴头盔,不是不尊重逝者,而是想说明事故认定书有问题。

湖北省一名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交警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国标中没有减速让行带一说,减速让行带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国标中只有减速让行线。认定书是一份非常严谨、重要的法律文书,办案单位在上面使用口语化表达,不严肃。

该交警介绍,减速让行线为两条平行的虚线和一个倒“三角形”,还需配有一个“让”的标示牌。事故现场图片显示,没有倒“三角形”,没有“让”标示牌,基于此,它不是减速让行线。

该名交警认为,事故现场的交通标线应该为减速标线。“现在国标中叫减速标线,原来叫减速慢行线。”

事发路口附近挂有标牌“支线让干线”。庭审后,该标牌被拆掉。图片

交警称拆掉支线让干线牌是交通部门所为

据介绍,上述两种标线有本质的区别。

减速让行线属于禁令标线,须停车让行;减速标线是警告标线,提示车辆慢行。如果在国道上施划减速让行线,意味着干道上的车辆让支道上的车辆先行,这样一来违背国标规定。

田德文表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他不知道自己到底要不要负全责。但他认为,澧县交警“01”号事故认定书有错误,需重新认定。

田德文介绍,3年来,他不停地向三级交警部门反映,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自己没错;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为澧县交警没错;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待了他,但后来杳无音讯。

田德文又向澧县法院和常德市中院反映,该案主要证据有问题。但法官明确告知,判决交通肇事案时,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主要证据。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重新作出认定书,法院采纳“01”号认定书,是在依法判决。

“01”号认定书,由交警李某军和他同事作出。

事发地的标线是减速让行带还是减速标线?李某军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时间已久,他记不清认定书的细节。但事故认定书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不是他个人说了算,“层层审核出来的,虽然有我的签名,但盖的是交警大队的章。”

庭审完后,为何要拆掉“支线让干线,抢行起祸端”的交通提示牌?李某军说,这块牌子不是交警部门设定的,是交通部门设定的。交警部门没拆,要拆应该是交通部门拆的。至于他们为何要拆,他也不知道。

“快四年了,澧县交警为什么就不愿承认明显的错误呢?上级部门也不管。”田德文说。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编辑 朱亮

责编 郎清湘 官毅

审核 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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