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6:16:1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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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14时55分许,李伟驾驶鲁Q2××××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振兴大道(智造小镇振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凤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法学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王某)相撞,造成李法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受伤。事发后李伟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李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于5月11日15时许至兰陵交警大队向城中队投案自首。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蛛网膜下腔出血、骶3、左侧骶骨翼骨折、腰4右侧横突骨折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硬膜外血肿、硬脑膜下积液、多发肋骨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李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辰远律师事务所吉春侠律师解答:
李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多处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伟于案发后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李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吉春侠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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