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6:39:57来源:法律常识
有个当事人A,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A向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表达了希望能够取保候审的意愿,说:“我和我的朋友都是打工的,老板也没给我们缴纳社保,还拖欠工资不发。我觉得自己犯的是小错,应该从轻处罚。但我又没有钱去退赃和缴纳罚金,所以希望律师能帮我申请取保候审。”当事人家属咨询了几个律师,得到答复不尽相同。有律师说可以在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也有律师说已经逮捕了,不可能再取保候审了,当事人家属也是无所适从。
那么,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呢?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妨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退还的保证金。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从上述规定来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还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这里可以分为主动性审查和被动性审查。主动性审查就是检察机关“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被动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